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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房产执行异议之诉上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怎么办

2024-01-18 20:11:1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该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应怎样处理楼建好后,开发公司迟迟不给张女士交房,且有毁约的倾向。张女士遂将开发公司告到当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该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应怎样处理

楼建好后,开发公司迟迟不给张女士交房,且有毁约的倾向。张女士遂将开发公司告到当地法院。经法院审理中调解,开发公司同意将该门面房交付张女士,调解书下发后。法院去现场执行时,发现该市的另一区法院已采取执行查封的措施,经了解得知开发公司在预售给张女士之后又将这套门面房预售给了另一购房人王五。王五因欠他人债务被起诉到执行法院,经调解王五同意还债,为此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下发后,王五没钱还债,转入执行程序后,王五拿出了在该开发公司的购房手续,同意将该房抵债。执行法院遂查封了这套门面房。基于同一原因,王五所购门面房也未在市房管局办理预售登记。且王五购房在张女士购房之后,很明显开发公司一房两卖。 张女士依购房手续和房产所在地法院的调解书向王五债务案的执行法院提出了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终止执行该门面房。 对案外人张女士的申请,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合议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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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张女士异议申请,张女士可以将王五为被告进行起诉,通过审理进行确权。其理由是:双方都有购房手续,都出钱了。王五的购房手续可看做是合同之债,因此王五可以拿债权抵债。 二、张女士的异议申请成立,但应对王五行驶释明权,做好解释工作,解除对该门面房的查封。 理由为: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责令案外人针对被执行人提起确权诉讼,必须基于两个条件:第一,被执行人对可供执行财产享有合法所有权,案外人对该财产也拥有合法所有权,其所有权发生冲突。第二,案外人是被执行人财产的共有权人,对于第一条件,被执行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王五并未取得合法所有权,预售购购手续,仅仅证明王五享受有对该房的期待权,是一种期权证明。而案外人通过法院审理已获得了该房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已得到法律确认,不能再行确权之诉,也不存在同一财产上所设两个所有权的冲突。第二开发公司的一房两卖行为并不形成产生张女士与王五的共有关系。张女士和王五不存在要进行分割和析产行为。 总之,张女士与王五谁能获得争议房所有权的冲突已得到解决,又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析产,故裁定让张女士以王五为被告进行诉讼确权是错误的。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对王五行驶释明权,告知其购买的预售房的手续,并未取得预售房所有权,只是一种期权证明,所以不能以此抵债。况且,张女士已取得了该房所有权。对开发公司一房二卖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双倍返还价款。然后解除查封,房给张女士。

二、执行到期债权的异议期限应如何确定

执行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法院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三)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时,执行法院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二)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

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法院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

到期债权如果不尽快执行,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怎样申请执行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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