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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行为法律适用口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2024-01-18 20:06:2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如何界定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呢?一般认为凡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涉外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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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呢?

一般认为凡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涉外均成立涉外票据法律关系。但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标准而忽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我国《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解释有所背离。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角度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三要素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本文为了研究的周延性,采用通说也即广义说。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谢谢!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未办理涉外用工登记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发2010年修订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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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这体现了对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的限制与管理措施。

因为就我国当前的实际而言,国内就业压力仍很大,还不具备完全放开劳动用工市场的条件。为维护我国劳动用工市场的安全和秩序,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被定位为补充性、暂时性,其岗位设置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有特殊需求、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等条件,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用工。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用人单位与未依法办理就业用工手续的外国人之间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对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外国人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但是,由于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诸如加班工资、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劳动法下的权利也并不适用于未办理涉外用工登记的外国人。

值得关注的是,《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9月发布)第四十条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内地就业,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已经付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劳务报酬,但不包含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项目。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未办理涉外用工登记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被认定为是民法上的劳务雇佣关系。

四、2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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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票据 关系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