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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借条哪个好打官司,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2024-01-18 20:06:3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欠条和借条的法律解释!一、目前司法解释没有专门的解释; 二、欠条和借条是否有区别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而定; 三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欠条和借条的法律解释!

一、目前司法解释没有专门的解释;

二、欠条和借条是否有区别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而定;

三、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则效力是同等的。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怎么理解

原告没有借条的,仅根据银行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的情形下。若被告提出该转账记录是其他原因导致转账的,并不是因为借钱转账的话,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所说的。若被告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的,那么原告就应当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去证明被告确实有向原告借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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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关于借钱的法律案例提问!

分析:1、此案中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和赠与法律关系。

2、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换言之,即便没有借据,也应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自然人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未约定归还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归还,但应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王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所借债款,但该案中,未约定利息,故债权人无权要求王某偿还利息。

3、该案的赠与法律关系中,赵某无权请求王某偿还赠与物。

王某若在赵某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则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债权,构成债的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困难:1、要正确区分恋爱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借贷”。

2、因没有借款合同即借款凭证,债权人要负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的举证责任,这点比较困难。

就补充的问题:

1、赵某赠与王某物品为数码电子产品不能要求偿还

2、王某经常以谈恋爱为由,向对方索取较高价值的物品如未明确是借贷关系、并且给予人并非出于被胁迫或欺诈,应认定为赠与关系不能要求偿还。

至于调查中的第一条“王某多次问其同事朋友借钱”属借贷关系,可要求偿还。

3、就你给出的事实看不触犯刑法,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属借贷纠纷。

4、从你给出的事实看,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至于提起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上所述主要还是就借贷事实的举证困难。

就你的二次疑问:

1、我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是附条件民事行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你要搞清楚是否明确地谈婚论嫁了,至于你说“日后想与之结婚”是想法还是真的谈婚论嫁了?

2、不构成诈骗。好像从你的案例中,王某是在谈恋爱过程中经常索取财物,但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换言之,对方给与财物时,其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胁迫或欺诈,完全真实有效。

法律不是可以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的。有些事想开点吧。

呵呵,想拿你的分比我考司法考试还难哪,开个玩笑拉。祝你好运!

四、借钱不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借钱不还的法律后果:

1、到了还款日期仍未还款的,若借条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滞纳金等,最终债务人可能要承担除本金、利息以外的违约金。

2、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你仍不还款的,有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影响而被列入“黑名单”。这会债务人今后生活中的贷款、出行等行为带来不便。

3、单纯的民间借贷一般够不上刑事责任,但若债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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