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人如何向法院撤销保全,保全了又撤销保全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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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保全指的是对已经或者即将执行的保全措施进行取消的行为,也就是说宣布保全措施无效的行为。撤销保全之后,就没有保全的义务了,完全是随波逐流的状态。
解除保全指的是对已经执行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的行为,也就是说对正在执行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的行为。解除保全之后就不再采取保全措施。
撤销保全是保全人撤回的,解除保全是指事情解决好以后法院解除保全的,
合同保全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保全 行使撤销权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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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和债务人 之间存在有效 债权债务关系 ; 2、债务人对财产权益进行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保全中主动保护债权者的权益,所以由受害者行使。 撤销权的形成要件有一条: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既然债务人主观恶意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行为,所以不能由债务人申请行使撤销权。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保全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联系与区别?
合同保全主要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制度,目的在于为债权人提供保护,防止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只能在对方已明显无力履行合同时才能行使,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名词解释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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