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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初中生讲的法律案例,给初中生讲法律的案例

2024-01-09 23:57:3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求一典型法律案例 初二演讲用可以讲讲盗窃罪的案例 如:www.zuiwan.net案例: 家中没死人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求一典型法律案例 初二演讲用

可以讲讲盗窃罪的案例 如:

www.zuiwan.net

案例:

家中没死人,却低价购进三口棺材,晦气事找霉气人。4月10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早早起床,往自己家自留地看麦子熟了没有,走到村口,见路边停放着三口棺材,旁边几个人神色有点慌张,朱某先是感到晦气,转念一想,一大早看见棺材说不定是好事,棺材棺材不是升官就是发财,便上前盘问,几个人说车坏了,棺材可以便宜处理,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2500元的价格收购朱某某等人盗窃的棺材三口,经鉴定,共计3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却低价购买,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谁有民法和刑法的经典案例?

司法考试案例不错

再者是今日说法的案例都比较经典

三、求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我的个人分析:

我认为,这个案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丁某撞人,丁某逃逸。

撞人是意外事件。

我想请问的是:丁的逃逸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违反交规,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丁某并没有违反交规,也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其行为应该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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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关于事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四、1500字法律经典案例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一个经典的法律案例,求名字是什么

这个案件叫“卡纳安德斯之板”(Plank of Carneades)。 是由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Carneades)提出的,不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只是作为一个哲学案例来讨论法律和道德的,所以没有判决,因为不同的国家法律系统的不同,各国法学家和哲学家对此也看法不一,所以这个理论一直没有结论。

六、急!求民法的经典案例和法院点评!

司机高速路上被劫匪抛石砸死 公路管理者担责20%

曾经倍受社会关注,发生在成渝高速公路上抛石砸车抢劫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近日在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重庆某高速公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等因亲属李某之死所产生的费用的20%计5万余元。

2006年3月29日晚10时20分许,王某的丈夫李某与随行人员包某驾驶渝C-25469桑塔纳2000型轿车由四川成都向重庆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96.6公里处时,被王良海在高速公路跨天桥上用一块重30斤的石块向下砸去,致李某当场死亡。同车的包某将车控制停住,下车打电话报警。罪犯蔡明君、王良海手持铁棒从高速公路边铁丝网破洞穿过绕至包某身后,用铁棒将包某打走。后,蔡明君、王良海返回用铁棒砸烂车玻璃,蔡明君从死者李某身上搜走人民币1600元,多普达商务手机一部,二人随后逃离现场。

2006年3月30日蔡明君、王良海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同年11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蔡明君、王良海死刑,所得赃款1530元退还给被害人家属。2006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的亲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李某被犯罪分子所伤害。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的丈夫李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被罪犯蔡明君、王良海为实施抢劫目的用石块在高速公路跨天桥上砸车致身亡,该事件的发生是难以预见的。李某购票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对其购票通行者履行服务义务,以保证通行者在高速公路上正常、安全、顺利的通行。一方面,李某之死是罪犯蔡明君、王良海在高速公路跨天桥处用石块向下砸车所致,与高速公路边防护铁丝网破损无直接必然联系,但是在高速公路跨天桥上向下用石块砸车在短期已发生数次,作为高速公路上跨天桥处的管理者高速公路公司明知在李某事件发生前2006年3月17日晚至3月18日凌晨已连续发生过两次同样用石块砸车的犯罪活动,却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任何安全补救措施来防止犯罪活动,消除不安全的隐患,确保通行者在该地点安全顺利的通行。这充分说明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安全通行服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性瑕疵,从而致使2006年3月29日晚10时许罪犯蔡明君、王良海砸车抢劫活动得以顺利实施。高速公路公司对李某之死所产生的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即使高速公路公司采取了报警、巡逻等措施也不能必然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加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提供的通行设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存在。所以,高速公路公司对李某之死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义务,只能构成部份原因。综合全案分析,被告因其违约行为,对李某之死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只应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了以上一审判决。该案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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