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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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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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兄碧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
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羡谨举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晌迅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证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5、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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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来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意志性。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法律关系向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意识。在此意义上看,破坏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通过这种意志表示。例如,刑事法律关系则往往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
企业类型分为那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类型?它们的经营范围是?
企业主要分扒滚蠢春陪类有:合资、独资、国有、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等。事业单位所属类型是国有企业。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相关性质:
1、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2、对比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备桥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类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1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我国目前才用的是注册资本金实收制,即投资者申请的注册资本金需要一次或分几次全额缴付
2中国的社团一般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组织特态雹征。社团与政府组织、非正式组织或自然群体有着明显的区别。社团可依其性质分为政治性、经济性、科技、军事、外交、文化体育、健康卫生及宗教团体等;依其成员间的联系纽带分为生理、社会、精神物质以及由个体所属组织功能等方面因素结成的四类团体;亦可依其民间性程度分为官办、民办、半官办3类。社团的结成基于两方面的社会需要,一是基于成员的需要,执行为成员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二是基于政府的需要,履行服从国家利益的管理职能。其社会功能包括:满足其成员发展的需要,包括知识技能的增长、社会交往、社会承认以及获得新的发展途径等;维护成员权益,包括对个人利益及群体利益的维护;参政议政;政府助手,担负着对各自社会成分的管理职能;经济参与,承担经济信息的沟通、开展生产活动、参与市场活动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pubi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务机构。而究竟如何定义“事业单位”,众说纷纭。在国外,类似于事业单位的机构,或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或相对于企业而言,称之为“非营利机构”NPO。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几经变迁。
笔者认为,对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一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要求;二应立足于条件下,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充分反映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事业单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而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
1、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主要体现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如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单位,主要是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任何营利性伍哪的经济活动,只是这种营利的目的不在于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2、初始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从资金来源而言,包括了国有资产,社会募捐,私人投资,而事业单位资产的初始来源是国有资产。
3、必须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领域:一是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经帆橘帆济运行良性循环的要求,可以较政府与企业更能降低交易协调成本;三是并非政府专属,以及虽然不属于政府范围,但企业做不好做不了又不愿做。
4、必须依法设立
我国事业单位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序规则基本上等同于国家机关,其法人资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规定,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后取得;不需办理登记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资格。
5、必须是由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举办
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一)事业单位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市场机制本身的自利和自发特性将产生溢出效应和公共物品选择的无效率,因此,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解决溢出效应,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效率、平等和稳定。政府在履行这种职能时一是通过宏观调控,有目的地引导企业在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二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成立实体,具体实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三是通过政策和法律,引导和鼓励民间及社会的力量投身于公共服务事业。在我国,事业单位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而成立的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实体。其职能一是从事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活动;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
1、事业单位与政府的职能区域划分
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职能划分不甚清晰,政事不分,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能交错,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社会公共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与政府职能的区别在于政府是社会公共服务事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事业单位是社会公共服务政策的具体执行者,通过事业单位的活动,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目标。
2、事业单位与企业职能区域划分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目的是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利润作为投资人的回报和分配给组织成员。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3、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能区域划分
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具有非营利性,都从事一定领域的公共服务活动,但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其为了团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产,它是政府在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补充。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1、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中获得,而是来自于有权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主体。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教育的学位授予和职称的评定授予;食品卫生的监督等。
2、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依法登记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三)事业单位法律分类
在事业单位的分类上有两个标准:一是以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进行分类;二是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职能特点进行分类改革。前者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共服务的充分提供,建立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业,后者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的事业单位进行不同类别的改革,以实现前者的远景目标。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
传统的事业单位分类或是按照其所属部门的不同分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城市维护和其他事业单位等;或是按照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民办事业单位;或是按照预算形式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分类并不能满足和适应公共需求和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关于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观点纷纭。如:世界银行认为,在法律上区分直属事业单位和独立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可定义为直接附属于核心政府部门、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独立事业单位可定义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思危认为,应区分基本事业或非基本事业和纯公益、准公益、半公益;等等。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一要在符合中国具体情况下借鉴国际经验;二要以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边界;三要符合事业单位法律特征和职能特点。事业单位以其职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从事基础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用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性事业单位、授权协调性事业单位。
2、现有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与法律属性改变
现有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可以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管理性事业单位,三类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垄断,政事不分,企事不分,严重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应当对现有事业单位以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充分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为主旨进行改革。在清晰界定政府的社会事务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调整公共服务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第一,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和服务市场化的事业单位,应当改变其事业单位法律属性,改制为企业。在此过程中应当避免过度“市场化”,如葛延风所说的,“一些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事实上不应市场化、企业化的机构却被推向市场。这些机构在实施了企业化改制或企业化运行后,自然将营利视为主要目标,本身应具有的公益目标则大都被放弃,一些机构甚至不惜采取损害社会公益目标的手段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最终使政府职能和国家目标受到影响。”
第二,对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还原和授权;应当由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权,还原给政府,必须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应当由法律法规明令授权。
第三,对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区分重点,合理界定,一是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性公共服务的力度,二是可以由社会力量组织服务的,应转为非营利机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应认识到民间和社会力量只能是政府作用的补充,从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看,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领域也大都集中在文化、非义务教育、医疗、慈善、宗教以及部分边缘性科学研究领域。而那些公益性很强、产品或服务涉及国家长期利益或大多数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卫生防疫以及公众基本医疗服务等,仍采取政府直接组织方式。”(葛延风)
(四)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运行方式
现行的事业单位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深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虽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职能也有别于国家机关,但长期以来在组织的运行方式上基本等同于国家机关,如单位的行政级别、人事制度安排、内部机构设置、福利待遇等。而由于事业单位所从事的活动领域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其人员的组成具有明显的专业和职业特征,因此,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并不能有效促进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同程度挫伤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单位改革应当在宏观调整的前提下,解决微观的运行机制问题: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运行方式,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良好的治理模式。如,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法律体系的框架
(一)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缺失
随着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强,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共服务事业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一是法律规定滞后,现实的运作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二是已有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境有差异,形成法律规定钳制;三是现有法律相互间的冲突,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四是立法中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定位模糊,难以形成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效率。如:
第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牵涉到主体法律属性的变迁,按照分类改革,一是重新确立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二是转制为企业;三是转制为非营利机构。目前关于事业单位的法律规定,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律效力上都无法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多是根据政府的政策并比照国有企业的改制法律,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的法律适用包括了两个阶段:事业单位如何转为企业的法律适用和转为企业后法律的适用。第一阶段的缺失,为事业单位改制后留下法律隐患;事业单位转制为非营利机构,法律适用更是空白。
第二,在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践要求,或需要修改,或需要废止。
第三,事业单位改革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如公共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事业单位改革成败。
(二)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结构
1、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
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公共服务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和公共服务主体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法、非营利机构组织管理法。通过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明确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组织的内涵、宗旨、权利义务、内部机构的设置、设立、变更、终止的情境及程序等。
2、公共服务运行法
公共服务运行法是调整在实施公共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税收法等,通过公共服务运行法,赋予不同类别的公共服务组织不同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等。
3、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
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是调整在监督公共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是“政府不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在于保证公共服务被提供”,通过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明确监督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主要职责等,保证公共服务提供充分有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企业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兆埋岁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其中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族睁限公司。社团其实就是社会团体的简称,那太多了,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事业单位是指的国有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经营范围看登记注册时的范围是什液好么就是什么,可以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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