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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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过我国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带的分析,我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具体而言,在所有权及其他无权关系,继承关系中,客体应为物,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当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客体的行为与物也有着密切关系。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就是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人身权关系的客体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利益,如名誉,肖像,隐私,姓名等人身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则是智力成果或无形资产。小说就属于智力成果范畴。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呢?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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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义务正是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
三、什么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将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那么,在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是什么呢?
本文为您介绍相关什么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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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将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如果没有客体就不可能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那么,在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是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关的行为。具体而言,应该包括以下行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申请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由其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他们的申请行为,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机关的批准行为和依职权直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
在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这种申请必须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后才能实现,没有批准行为,就不会形成因申请而产生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须申请人的申请,而是由其依职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采取。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的决定行为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形成的直接依据。无论是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还是直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都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客体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3、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的人缴纳保证金的行为。
我国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保证人保证,二是保证金保证,二者只能采用其中之一。也就是说,要么采取保证人保证,要么采取保证金保证,而不得同时采取两种保证方式。在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前提。
如果没有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就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情况下,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没有缴纳保证金的行为,也就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由此可见,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的人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同样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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