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审计用什么方法审计,民间审计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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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审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民间审计自诞生以来,从其内容发展来说主要经历了详细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和会计报表审计三个阶段。在详细审计阶段,审计总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记录的逐笔审查,判定有无技术错误和舞弊行为。查错防弊是此阶段的审计目标,在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审计总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余额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查错防弊这一项目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到公证性。尽管审计总目标有了上述的变化,同时在现代审计中管理咨询服务和税务服务的业务也在日渐增加,但是民间审计的主要职责,始终是对被审计单位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会计报表审计是审计业务的基础,其他性质的审计业务只是对会计报表审计的延伸和发展。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这一规定恰当地强调了审计总目标是对会计报表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搜集证据的惟一目的就在于使自己能够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表示意见,并提出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其中,合法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财务法规的规定;公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一贯性是指被审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一贯。
根据上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应当视审计中是否受到限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不同意见,以及是否存在未确定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掌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如果后来的事实有所出入,则责任可能并不在于注册会计师,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恰当的,所得出的结论是合理的。然后责任到底在谁,这必须进一步划分本审计单位责任和注册会计师责任。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也就是说,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被审计单位是责无旁贷的,这一责任不得由注册会计师代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者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及其他管理责任。就公允性和一贯性而言,注册会计师应注意运用正确的判断,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报表、账簿、凭证以及一切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予以确定。就合法性而言,尽管注册会计师不能揭露会计报表中所存在的全部错误、舞弊和不法行为,但有责任揭露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舞弊以及对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的不法行为。
民间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做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导致民间审计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有审计人员方面的责任,有双方的责任以及使用者错误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控告注册会计单位的责任,主要指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错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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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对会计政策的误用。舞弊主要包括,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变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责任主要有违约,过失和欺诈。违法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过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通常将过失按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是甚么
首先要超脱,老好人是不行的
三、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法律规定
B公司是上市公司,怎么会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A公司只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是全资子公司当然可以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是否应该有处理处罚权
个人认为是有处罚权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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