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条内容是什么,法律的第101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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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在法律105条内容是什么?
你问的是何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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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共1109部,其分部情况如下: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2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3条; 刑法类: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423条; 民法类:2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63条; 行政类: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93条; 经济法类:8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63条; 财务税收法规:5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73条; 医疗医药卫生法规: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83条;我知道这条: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证券公司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因为证券公司接受的投资者的委托不仅仅是一个,可能是几十个,或者是几百个。如何处理投资者的委托,这就需要有一定的规则,为此,本条作了这方面的规定。该规定是:
(一)证券公司必须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进行。所谓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进行,是指必须按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达成的协议进行,投资者在协议中要求如何处理,证券公司就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处理,这是基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证券公司不按照委托人即投资者的委托进行,就失去了委托的意义。
(二)证券公司对于多个投资者必须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所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是指证券公司对于多个投资者向其提出的委托时,证券公司的业务人员将按照时间的先后将投资者的委托事项通过计算机,进行买卖申报。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清算交割是指证券买卖的最后的结算行为。本条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的结果,按照清算交割的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二、物权法第105条??
物权法第105条立法原意、释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本条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做出了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数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共有有以下特征:(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2)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应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关于准共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规定:“数人共同享有一权利者,除法律另有其他规定外,准用第742758条规定。”日本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本节规定,准用于数人有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情形。但法令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节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由数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准用之。”
三、婚姻法律法规第一百零五条
不知你想问什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而我国《婚姻法》一共有51条,婚姻中夫妻之间平等的条文概括如下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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