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制定依据,食品法规的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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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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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基本原则:.食品安全至上原则。它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把食品安全放在高于其他诸如追求利润等目的之上,以安全性统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它应当贯穿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设定、生产经营者的准入、生产经营过程的监控、风险的防范和治理、纠纷处理等所有领域和活动。
2.预防为主原则。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出现就会造成损害结果,因此预先防范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是最好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方法。根据这一原则,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生产经营者内部监控机制和及时反应的安全应对等机制。
3.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法律责任的原则。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应当承担首要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这些主体责任包括自行监控的责任、对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健康所负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因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其他参与者或监管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参与者和监管者违反法律规范,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全程监管原则。它意味着监管机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不仅要监管生产经营的节点或结果,而且要监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仅要进行资料审查等静态监管,而且要对生产经营的过程进行动态监管;不仅要采用检验审批等传统手段进行监管,而且要采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食品安全信誉体系、安全预警和责任追究等机制。
5.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原则。它要求发挥政府机构的主导作用,发挥生产经营者确保食品安全的主体作用,发挥其他食品安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员的参与作用,实现食品监管无缝衔接,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控社会联动机制
6.信息公开和及时反映处理的原则。信息公开能够保证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建立有效的信息溯源机制,形成食品行业的信用体系,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法律责任和其他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7.严格执法原则。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存在往往是由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或执法不严。没有严格的依法监管,就会形成错误的信号和误导,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因此严格执法是食品安全法治的支点。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迭出和违法成本小于可获利益的现状,严格执法更具有现实必要性。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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