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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与我国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

2024-01-09 21: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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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标准?

“法律就是秩序,良好的法律才有良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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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和最高权威。除非法律未能做出一般规定从而允许人治的情况下,法律对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二: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在某种程度上,他也同意柏拉图:如果国家中存在着品行和政治才能两方面都为杰出的人物,那么这位优秀的人物就应当成为永久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三:这种“如神”的人士也必须是立法者,而且甚至在这样的认识所治理的国家中也必须由法律制度。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四(衡平的方法):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一种矫正。因此,法律往往不能适当的处理独特的案件。当这样一种俺家出现时,法官就可以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五(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六:指出了正义中的自然部分与正义中必须被视为时惯例部分之间的重要区别。

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

惯例的正义起初可以用这种或者那种方法加以确定,这都无关紧要,尽管在它一经确定以后,就不再时无关紧要的了。

亚里士多德在陈述自然正义时模糊不清:一方面承认自然法的可变性,但同时又承认自然法的恒定性。

另外,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的权威性,但是,关于司法机关是否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必须执行恶法或人民必须遵守恶法的问题,他却没有表明观点。

二、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重含义?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可以理解为:

(1)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观念意识,治国方略和社会现象。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但法治的概念无外乎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

(2)就现代法治而言,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法制的统一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独立性。

(3)在内容方面,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控制,对权利加以保障: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就大致包含两个意思:其一,是关于法治的形式方面的,即法治的条件。其二,是关于法治的内容方面的,其核心是严格依照良好的法律办事。

三、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有哪些?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在哲学上最大的贡献在于创立了形式逻辑这一重要分支学科。逻辑思维是亚里士多德在众多领域建树卓越的支柱,这种思维方式自始至终贯穿于他的研究、统计和思考之中。他在研究方法上,习惯于对过去和同时代的理论持批判态度,提出并探讨理论上的盲点,使用演绎法推理,用三段论的形式论证。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

同柏拉图一样,他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他还确立了公平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的均衡正义原则。

一方面对于不同出身、财产、地位、能力的人要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对于特殊的任务也可以给予特殊的优待。为此他非常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结合,在立法问题上实行民主,行政上实行君主制。他希望借此在维护城邦整体利益时保证公民的各种利益,并提出了分权学说。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和法家的法治思想的比较

公元前355年亚里士多德在雅典创立吕克昂学园,并且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哲学学派——逍遥学派。这一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学术观点 已经成熟,也是他专心研究各种学术问题并有丰富的收获。” 韩非生时正逢战国七雄纷争之世,在战国七雄中,韩国是最弱小的国家,他目睹韩国日趋衰弱,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 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说难》等 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 尽管东西方的文化背景存在很大差异,但是亚里士多德与韩非的法律思想还是存在一些共性。主要在于: “法”治国亚里士多德则指出,法治的基础,必须是制定出一部良法。 而法家所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第一个必要的步骤也是立法。所 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治”所依赖实现的前提,都是正确且适宜的立法。(二)法是公正无私的 这其实也是法治基础所需的良法的具体要求。当人类社会随着 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人们的认知水平的提高,如何一部相对稳定的 法律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监督,取决是否在最大程度上符合人们对社 会,对自己的生存状况的美好期待。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 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应是不受主 观愿望影响的,但人却难免会有出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的感 情,所以法治理念下的法律,应该首先切实遵守公平正义。 (三)法律具有相对确定性 韩非认为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 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 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这些无疑都是在人主观自发地行动基 础之上加以确定的法律指导,从而使社会成员在相对一致轨道上 作为与不作为。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都难以避免感情用事,而感 情又常常变动,只有依照法律办事,借助规范形式,才能使民众 行为更具有确定性。 亚里士多德和韩非都是相对自由的学术氛围,在批判继承前人 思想的基础上建构起自己的思想体系的。这种学术自由的氛围为亚 里士多德和韩非的法律思想乃至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纵观东西方法律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尽管亚里士多德与韩非都倡导法治,但从其产生之初,甚至到具体的运用实施阶 段,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种差异,也贯穿了整个东西方的法 律发展进程。 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在他的法治论中,法治是与民主政治 是互相联系的。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中,也可以看出民众在 整个过程中的参与作用。 韩非处于奴隶社会瓦解,封建社会形成的交替时期,诸候国之 间的兼并战争,使得原有的土地和人口进行重新再分配,出现了许多 新兴地主。韩非的思想,正是代表这些封建新贵们的利益。他们渴望 通过法律这一神圣的途径,更加名正言顺地依靠自身所掌握的经济条 件和暴力武装,争取政治上的主动权。他在比较各国变法得失基础之 上,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依靠君主的权威及 暴力统治,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这样不能反映民众意志及随意性 极大的法治,更多是一种批着法律外衣的隐形“人治”。 亚里士多德他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观,主张正义原则是 法律的基础。但同时他也否定柏拉图关于法治是次优于人治的治国 方案的理论,主张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才是最佳的治国方案。 韩非的法治理论是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的体现, 法家 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而亚里士多 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 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 从这个层面上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更加关注的是“法治力量”,即号召公平正义的力量。而韩非的法治理念更多关注 的是“法治利益”,即对统治阶级政治地位的维护及对其经济地 位的保障。 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概括和总结,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建立起系统的法治主义理 论体系,对其后的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成为西方法律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今天仍具有巨 大的现实意义。而韩非的法律思想,是百家争鸣中开出的一朵奇 葩,其法治理念更是贯穿了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时期。尽管 起更多的人治内涵已经被历史证明无法成为纯粹的法治,但我们 仍然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如“法不阿贵”等公平正义的理性痕迹, 在比较和改革中走出一条更适合中国的法治道路。

导读: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法家,你了解多少?

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法家伦理思想。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被古代大家和近代学者认为其为道家分支。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⒆硬⒗钽Α⑽馄稹⑸眺薄⑸鞯健⑸瓴缓Α⒗忠恪⒕缧恋热擞枰源罅Ψ⒄梗斐晌桓鲅伞U焦┖嵌运堑难导右宰芙帷⒆酆希抑蟪伞F浞段婕胺伞⒕谩⑿姓⒆橹⒐芾淼纳缁峥蒲В婕吧缁岣母铩⒎ㄑА⒕醚А⒔鹑凇⒒醣摇⒐拭骋住⑿姓芾怼⒆橹砺奂霸顺镅У取5级粒阂苑ㄖ莆诵乃枷氲闹匾煞遥懔私舛嗌伲

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法家伦理思想。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被古代大家和近代学者认为其为道家分支。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⒆硬⒗钽Α⑽馄稹⑸眺薄⑸鞯健⑸瓴缓Α⒗忠恪⒕缧恋热擞枰源罅Ψ⒄梗斐晌桓鲅伞U焦┖嵌运堑难导右宰芙帷⒆酆希抑蟪伞F浞段婕胺伞⒕谩⑿姓⒆橹⒐芾淼纳缁峥蒲В婕吧缁岣母铩⒎ㄑА⒕醚А⒔鹑凇⒒醣摇⒐拭骋住⑿姓芾怼⒆橹砺奂霸顺镅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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