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环节包括,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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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
就广义而言,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称为“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范畴里的劳动关系则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劳动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 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第二,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基于集体劳动而产生的,这是由现代化大生产所决定的; 第三,劳动关系是基于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否则不属于劳动法范畴里的范畴。
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则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例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与职工依法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总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另外,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劳资关系。在国际上多数国家为资本主义国家,是以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因此普遍将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 称为劳资关系。在我国目前以国有经济形式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仍应称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存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之中,这种劳资关系在现实中有增加的趋势。
二、简要回答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资关系或者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构成劳动关系应该有以下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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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构成主体
必须有劳方、资方两个必备要素。劳方一定是自然人,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限国籍、种族、信仰;资方须是合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团体、有雇工行为的个体,才能收到法律保护。
二是构成的内容
必须界定主体间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
三是构成的客体
构成的主体双方所指向的内容要有劳动行为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⑴ 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劳动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居于主导的地位,
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单位的劳动法关系,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也是重要的劳动法律关系。
3.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个体劳动者与去帮工和学徒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城乡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5.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
6.外商投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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