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公司法» 武汉有免费的法律援助吗,武汉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律师

武汉有免费的法律援助吗,武汉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律师

2024-01-09 20:25:1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武汉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的吗【法律分析】武汉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到法律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武汉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的吗

【法律分析】

武汉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在武汉申请法律援助,首先需要满足事项属于武汉市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和经济困难两个条件。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因为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

wwW.PeixunJia.com

一、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按照法律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和救济金的;四、申请人要主张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五、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是扶养费的;六、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每年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法律援助基金应当用于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 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二)经济困难的。

公益捐款可以抵扣所得税吗?

可以抵扣一部分的。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此外,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冷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向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另外,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捐赠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二是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若将二者分别核算,更能符合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更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账务处理如下: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这种捐赠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但企业有承担这项支出的义务,税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应反映企业捐益。

2、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其账处理有二种观点:一是同上作为企业一种应尽的义务,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则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

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也没有资本公积金,则借记“实收资本”。理由是: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是一种超义务行为,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更确切地说不影响企业损益,在此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

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抵税

可以抵扣一部分的。

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向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另外,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扩展资料

根据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

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举个例子:

某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A、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基金会捐赠48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48万

5、应纳税所得额:

(400-48)×25%=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B、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60万元。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60万元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60--48=1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400+12=412万元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是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这个比例之内的,可以做为费用支出扣除。

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La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