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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为什么允许代持,公司法代持法律规定

2024-01-09 20:21:1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公司法关于代持的规定法律分析:www.xtw.com.cn公司法中关于代持股份的规定有当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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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关于代持的规定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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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代持股份的规定有当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因利益问题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支持实际股东的主张。实际股东若想显名,需要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变更股东名册,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代持协议要点有哪些?

第一、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第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第三、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属于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三、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股权代持一般是指实际投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且由该他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将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名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基于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对显名股东在行使股权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显名股东则拥有股权管理的职责。

规避公司股东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若有限公司股东将超过50人时,又不愿设立股份公司,一些投资者就会做为隐名股东,将其出资记载到显名股东名下,如此一来,就有效规避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这样的结果必然就是看上去公司股东人数就少于公司法规定,而实际上股东的人数已经超出法定要求。

进行关联交易。实际出资人通过股权代持协议,转出某一公司的股权,而实际上仍然可操纵其公司,使其与自己名下的另一公司进行交易。

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基于某种特殊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等,而未订立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一旦发生权益纠纷,显名股东可能会否认股权代持的存在,最终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其次,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协议的效力将影响当事双方及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等的利益,一旦股权代持协议发生争议,将会引起一系列的其他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很难依法解决。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内部的纠纷

第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谁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公司依据商事登记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义务,而显名股东以其是非真实股东拒不履行,从而产生纠纷。第二,在未履行股东出资责任时,应由谁来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相互推卸责任也会引发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代持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我国目前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任然处于法律缺失的状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股权代持的纠纷,这已不同程度的阻碍了公司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要尽快承认股权代持,将其纳入到《公司法》中,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具体操作的法律文件。

要基于《合同法》52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明确规定股权代持协议的订立方式、约定的必要内容(当事人、出资情况、合同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和协议的效力等。在实践中,法院要明确其有效性,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当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此对案件的性质及股东资格和股权归属进行判决,以此区别与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纠纷。

法律可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加以明确规定,在法律上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条件明确化。具体如下:1.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与股权代持的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双方应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下签订书面协议;3.隐名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且出资合法有效;4.隐名股东必须向公司提出显名化的意思表示,并说明其必要理由;5.隐名股东显名化应依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

一、股权代持概述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

股权代持一般是指实际投资人基于个人目的(合法或非法)与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且由该他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将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名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基于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对显名股东在行使股权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显名股东则拥有股权管理的职责。

(二)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

1.规避公司股东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若有限公司股东将超过50人时,又不愿设立股份公司,一些投资者就会做为隐名股东,将其出资记载到显名股东名下,如此一来,就有效规避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这样的结果必然就是看上去公司股东人数就少于公司法规定,而实际上股东的人数已经超出法定要求。

2.进行关联交易。实际出资人通过股权代持协议,转出某一公司的股权,而实际上仍然可操纵其公司,使其与自己名下的另一公司进行交易。

3.业务发展的合法需要。基于商业上的某些考虑,有的投资者出于个人原因或社会原因在某个领域不方便显名,为避免影响个人在其商业中的发展,故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涉足某一商业领域。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权利义务不明确

《公司法解释三》只承认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合同,没有对其性质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又因股权代持的隐蔽性,相对于公司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不仅给当事人双方招致巨大风险,同时也会对公司的发展带来风险。

(二)引发法律纠纷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

首先,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基于某种特殊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等,而未订立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一旦发生权益纠纷,显名股东可能会否认股权代持的存在,最终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其次,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协议的效力将影响当事双方及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等的利益,一旦股权代持协议发生争议,将会引起一系列的其他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很难依法解决。

2.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内部的纠纷

第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谁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公司依据商事登记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义务,而显名股东以其是非真实股东拒不履行,从而产生纠纷。第二,在未履行股东出资责任时,应由谁来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相互推卸责任也会引发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

三、股权代持的完善建议

(一)法律中明确股权代持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代持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我国目前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任然处于法律缺失的状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股权代持的纠纷,这已不同程度的阻碍了公司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要尽快承认股权代持,将其纳入到《公司法》中,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具体操作的法律文件。

(二)完善股权代持制度

要基于《合同法》52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明确规定股权代持协议的订立方式、约定的必要内容(当事人、出资情况、合同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和协议的效力等。在实践中,法院要明确其有效性,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当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此对案件的性质及股东资格和股权归属进行判决,以此区别与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纠纷。

(三)明确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认定标准

法律可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加以明确规定,在法律上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条件明确化。具体如下:1.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与股权代持的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双方应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下签订书面协议;3.隐名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且出资合法有效;4.隐名股东必须向公司提出显名化的意思表示,并说明其必要理由;5.隐名股东显名化应依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

四、结语

股权代持不仅对投资方式进行了创新,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及风险。在了解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问题后,就要找准其落脚点,从立法上加以完善。首先要明确股权代持的概念、性质、调整范围等,突出其重要性。然后对股权代持的具体内容从法律上加以细化,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隐名股东投资、收益等合法权益,有条件的设计其显名化的路径,从而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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