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补偿金会计分录,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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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的竞业禁止是很普遍的。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竞业禁止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那么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呢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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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存在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我国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适用司法解释。3、对支付标准仅有司法解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 竞业禁止补偿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这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从法律条文看,用人单位的行为没有违法,两年,在范围内。支付你一定经济补偿金。从这方面来看,单位做法没有任何问题。 3、但是,你是否市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这一点认定是有难度的,如果你只是一个普通员工,签定这个协议是没有必要的,从这一点上来说,此协议的效力有待确认。 4、还有一点,单位只支付你50元,确要你支付10万元,这个显失公平,那么此协议是有效的,不过这个“50元”确值得商榷。 5、所以你得应对办法是,第一,你是否是我第三点中说得人员,如果不是,那么你可以当这个协议无效。第二,如果可以去劳动局告用人单位,要求公司提高每月支付给你得经济补偿金金额,我个人认为如果违约金是10万,那么月经济补偿金你可以要求2000--4000,或者要求双方取消这个协议,这个是最佳方案。 6、或者你可以不理单位,就去相关行业工作,等着公司来告你,不过这个有一定风险得,或者换个城市工作。PS:补充问题的回答,我认为可以,你不加入你朋友的公司,只提供相关信息,自己不为这个公司跑业务,只要你的朋友可靠,不出卖你,那么你原单位很难取证,就算告也告不赢你。起码劳动局不会受理,应为你和你朋友的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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