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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经历了几次修订,中国公司法修改过程

2024-01-09 17:55:4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最早的民商法,来自于清末伍廷芳主持的修法。民商法所有的内容全部来自德、日。2005年公司法修正后,又陆续出台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最早的民商法,来自于清末伍廷芳主持的修法。民商法所有的内容全部来自德、日。2005年公司法修正后,又陆续出台3个解释。现在的解释倾向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比如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运行特征和经济意义如何?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什么运行特征?其经济意义如何?

 

  (1)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拆借市场运行的内在机理和中央银行对拆借市场的监管目标。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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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与拆借的市场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拆借市场。

  ②拆借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用于短期周转。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资金缺口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更不允许把资金变相拆给企业长期使用或利用拆借资金搞证券投资或炒房地产、炒股票等。

  ③科学、合理地确定拆借数额。

  ④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⑤拆借资金应自由流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

  ⑥拆借双方要严格履约。

  2)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特征

  ①拆借期限较长。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以日拆居多。此外,还有期限最短的半日期拆借。因此,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头寸拆借市场。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同业借贷市场,拆借期限大多为1~3个月,最长的达到三年。据对1987~1990年全国各地拆借行情的统计,期限为60天的拆借占市场拆借总额的48。41%,而3天以下的拆借所占比重只有18%左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后,拆借期限长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个月以下的拆借额增长较快。尽管如此, 1996年全年l天期拆借额在拆借总额中的比重,也只有3%左右。

  ②借资金用途不尽合理。规范意义的同业拆借对拆入方来说,具有“应急”性质,即拆入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拆入方短期内的头寸不足。但我国的同业拆借却大多表现为“救穷”性质,不少金融机构利用拆借资金弥补贷款缺口,个别的甚至用来扩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炒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使货币市场资金流向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从而扩大了投资规模,助长了经济运行中的投机活动。;还有的金融机构把资金拆给非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多为净拆出方,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多为净拆入方,长期依靠大量银行拆入资金来补充自身资金不足。上述情况,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之前表现得尤为明显。 ③拆借市场在很长时间内呈分割状态,系统化和地方化倾向严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基本上都按行政区划设置,而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担心拆出资金会影响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资金实力,因而多施加行政干预;限制资金外流,只准从外地或外系统拆入,不准从本地或本系统拆出,或准许多拆入少拆出。这种非市场化行为与市场的本质特征是相悖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同业拆借的规模和范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意味着市场向统一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由于该市场运作时间不长,市场不统一的问题仍很突出。

  ④拆借方式基本上是单一的信用拆借,风险较大。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参与者都是具有良好信誉的金融机构,因而短期拆借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不过,对期限较长的拆借,则要求拆入方提供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或提供担保。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基本上都没有抵押或担保,加之金融机构自律能力不高,拆借市场又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因而违约现象较多,融资风险较大。

  ⑤对计划金融的依附性较强。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和活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信贷计划的松紧程度。当国家松动银根,银行信贷资金相对宽裕时,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也明显上升。反之,当国家收紧信贷计划时,市场也由热变冷。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现行金融体制特征在拆借市场的具体体现。

  (3)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经济意义

  ①有利于用活金融机构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②有利于加强经济主体问的横向联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③有利于推进金融交易市场化的进程,深化金融改革。

  ④利于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管理,促进其向商业化转轨。

  ⑤有利于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什么运行特征?其经济意义如何?

 

  (1)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拆借市场运行的内在机理和中央银行对拆借市场的监管目标。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参与拆借的市场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拆借市场。

  ②拆借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用于短期周转。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资金缺口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更不允许把资金变相拆给企业长期使用或利用拆借资金搞证券投资或炒房地产、炒股票等。

  ③科学、合理地确定拆借数额。

  ④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⑤拆借资金应自由流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

  ⑥拆借双方要严格履约。

  2)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特征

  ①拆借期限较长。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以日拆居多。此外,还有期限最短的半日期拆借。因此,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头寸拆借市场。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同业借贷市场,拆借期限大多为1~3个月,最长的达到三年。据对1987~1990年全国各地拆借行情的统计,期限为60天的拆借占市场拆借总额的48。41%,而3天以下的拆借所占比重只有18%左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后,拆借期限长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个月以下的拆借额增长较快。尽管如此, 1996年全年l天期拆借额在拆借总额中的比重,也只有3%左右。

  ②借资金用途不尽合理。规范意义的同业拆借对拆入方来说,具有“应急”性质,即拆入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拆入方短期内的头寸不足。但我国的同业拆借却大多表现为“救穷”性质,不少金融机构利用拆借资金弥补贷款缺口,个别的甚至用来扩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炒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使货币市场资金流向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从而扩大了投资规模,助长了经济运行中的投机活动。;还有的金融机构把资金拆给非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多为净拆出方,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多为净拆入方,长期依靠大量银行拆入资金来补充自身资金不足。上述情况,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之前表现得尤为明显。 ③拆借市场在很长时间内呈分割状态,系统化和地方化倾向严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基本上都按行政区划设置,而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担心拆出资金会影响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资金实力,因而多施加行政干预;限制资金外流,只准从外地或外系统拆入,不准从本地或本系统拆出,或准许多拆入少拆出。这种非市场化行为与市场的本质特征是相悖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同业拆借的规模和范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意味着市场向统一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由于该市场运作时间不长,市场不统一的问题仍很突出。

  ④拆借方式基本上是单一的信用拆借,风险较大。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参与者都是具有良好信誉的金融机构,因而短期拆借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不过,对期限较长的拆借,则要求拆入方提供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或提供担保。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基本上都没有抵押或担保,加之金融机构自律能力不高,拆借市场又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因而违约现象较多,融资风险较大。

  ⑤对计划金融的依附性较强。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和活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信贷计划的松紧程度。当国家松动银根,银行信贷资金相对宽裕时,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也明显上升。反之,当国家收紧信贷计划时,市场也由热变冷。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现行金融体制特征在拆借市场的具体体现。

  (3)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经济意义

  ①有利于用活金融机构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②有利于加强经济主体问的横向联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③有利于推进金融交易市场化的进程,深化金融改革。

  ④利于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管理,促进其向商业化转轨。

  ⑤有利于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1)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拆借市场运行的内在机理和中央银行对拆借市场的监管目标。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参与拆借的市场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拆借市场。

  ②拆借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用于短期周转。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资金缺口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更不允许把资金变相拆给企业长期使用或利用拆借资金搞证券投资或炒房地产、炒股票等。

  ③科学、合理地确定拆借数额。

  ④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⑤拆借资金应自由流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

  ⑥拆借双方要严格履约。

  2)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特征

  ①拆借期限较长。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以日拆居多。此外,还有期限最短的半日期拆借。因此,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头寸拆借市场。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同业借贷市场,拆借期限大多为1~3个月,最长的达到三年。据对1987~1990年全国各地拆借行情的统计,期限为60天的拆借占市场拆借总额的48。41%,而3天以下的拆借所占比重只有18%左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后,拆借期限长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个月以下的拆借额增长较快。尽管如此, 1996年全年l天期拆借额在拆借总额中的比重,也只有3%左右。

  ②借资金用途不尽合理。规范意义的同业拆借对拆入方来说,具有“应急”性质,即拆入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拆入方短期内的头寸不足。但我国的同业拆借却大多表现为“救穷”性质,不少金融机构利用拆借资金弥补贷款缺口,个别的甚至用来扩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炒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使货币市场资金流向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从而扩大了投资规模,助长了经济运行中的投机活动。;还有的金融机构把资金拆给非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多为净拆出方,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多为净拆入方,长期依靠大量银行拆入资金来补充自身资金不足。上述情况,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之前表现得尤为明显。 ③拆借市场在很长时间内呈分割状态,系统化和地方化倾向严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基本上都按行政区划设置,而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担心拆出资金会影响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资金实力,因而多施加行政干预;限制资金外流,只准从外地或外系统拆入,不准从本地或本系统拆出,或准许多拆入少拆出。这种非市场化行为与市场的本质特征是相悖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同业拆借的规模和范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意味着市场向统一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由于该市场运作时间不长,市场不统一的问题仍很突出。

  ④拆借方式基本上是单一的信用拆借,风险较大。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参与者都是具有良好信誉的金融机构,因而短期拆借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不过,对期限较长的拆借,则要求拆入方提供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或提供担保。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基本上都没有抵押或担保,加之金融机构自律能力不高,拆借市场又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因而违约现象较多,融资风险较大。

  ⑤对计划金融的依附性较强。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和活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信贷计划的松紧程度。当国家松动银根,银行信贷资金相对宽裕时,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也明显上升。反之,当国家收紧信贷计划时,市场也由热变冷。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现行金融体制特征在拆借市场的具体体现。

  (3)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经济意义

  ①有利于用活金融机构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②有利于加强经济主体问的横向联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③有利于推进金融交易市场化的进程,深化金融改革。

  ④利于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管理,促进其向商业化转轨。

  ⑤有利于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什么运行特征?其经济意义如何?

 

  (1)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拆借市场运行的内在机理和中央银行对拆借市场的监管目标。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参与拆借的市场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拆借市场。

  ②拆借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用于短期周转。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资金缺口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更不允许把资金变相拆给企业长期使用或利用拆借资金搞证券投资或炒房地产、炒股票等。

  ③科学、合理地确定拆借数额。

  ④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⑤拆借资金应自由流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

  ⑥拆借双方要严格履约。

  2)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特征

  ①拆借期限较长。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以日拆居多。此外,还有期限最短的半日期拆借。因此,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头寸拆借市场。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同业借贷市场,拆借期限大多为1~3个月,最长的达到三年。据对1987~1990年全国各地拆借行情的统计,期限为60天的拆借占市场拆借总额的48。41%,而3天以下的拆借所占比重只有18%左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后,拆借期限长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个月以下的拆借额增长较快。尽管如此, 1996年全年l天期拆借额在拆借总额中的比重,也只有3%左右。

  ②借资金用途不尽合理。规范意义的同业拆借对拆入方来说,具有“应急”性质,即拆入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拆入方短期内的头寸不足。但我国的同业拆借却大多表现为“救穷”性质,不少金融机构利用拆借资金弥补贷款缺口,个别的甚至用来扩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炒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使货币市场资金流向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从而扩大了投资规模,助长了经济运行中的投机活动。;还有的金融机构把资金拆给非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多为净拆出方,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多为净拆入方,长期依靠大量银行拆入资金来补充自身资金不足。上述情况,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之前表现得尤为明显。 ③拆借市场在很长时间内呈分割状态,系统化和地方化倾向严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基本上都按行政区划设置,而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担心拆出资金会影响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资金实力,因而多施加行政干预;限制资金外流,只准从外地或外系统拆入,不准从本地或本系统拆出,或准许多拆入少拆出。这种非市场化行为与市场的本质特征是相悖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同业拆借的规模和范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意味着市场向统一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由于该市场运作时间不长,市场不统一的问题仍很突出。

  ④拆借方式基本上是单一的信用拆借,风险较大。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参与者都是具有良好信誉的金融机构,因而短期拆借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不过,对期限较长的拆借,则要求拆入方提供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或提供担保。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基本上都没有抵押或担保,加之金融机构自律能力不高,拆借市场又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因而违约现象较多,融资风险较大。

  ⑤对计划金融的依附性较强。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和活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信贷计划的松紧程度。当国家松动银根,银行信贷资金相对宽裕时,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也明显上升。反之,当国家收紧信贷计划时,市场也由热变冷。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现行金融体制特征在拆借市场的具体体现。

  (3)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经济意义

  ①有利于用活金融机构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②有利于加强经济主体问的横向联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③有利于推进金融交易市场化的进程,深化金融改革。

  ④利于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管理,促进其向商业化转轨。

  ⑤有利于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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