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内容有哪些,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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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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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知医疗伦理责任要求医方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隐私保密义务,帮助患者选择医疗方案和医疗措施等。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新法律法规是怎样被提出商议以及实行的
要是想颁布一项新的法律在中国要经过哪些程序?
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起草,通常是会同相关的部门起草。例如,公路法规就会同交通部,公共安全法规就会同公安部,起草完毕后,向社会公布草案,让大家提意见。
在公示期结束后,收集大家的意见然后再修改。完成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人大常委有权立法。在人大常委表决通过后,由政府首脑签署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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