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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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抗诉的方式,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重新审理决定、提审决定和再审指令的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予以审判该案的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原刑事诉讼法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谁提出抗诉的案件由谁受理互相扯皮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为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判监督作用,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哪一级检察院抗诉、哪一级法院受理。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有效地行使抗诉权,使抗诉及时得到审理,新刑事诉讼法还在第205条中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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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能未经审理就直接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不发回下级人民法院而自行作出判决;对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直接作出判决,不应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修改和增加条款,解决了原来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和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抗诉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法律依据,确保了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监督权的实现和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的方式的顺利行使。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与按照第二审提起抗诉这两种方式,都是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但两者在提起主体、抗诉对象和受理机关等方面还是有许多区别的。第一,抗诉的主体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它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其抗诉后要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抗诉的对象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对象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三,受理的法律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由与抗诉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受理;按照第二审提起的抗诉,由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弄清这两种抗诉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方式。
采用重新审理决定、提审决定和指令再审则是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方式。具体来说:
1.重新审理决定,又称再审决定,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本院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本案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决定。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生效裁判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2.提审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和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的将该案提上来由自己进行重新的决定。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针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向本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3.再审指令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的要求原审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指示或命令。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决定提审和指令再审都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决定提审”,何种情况下“指令再审”,法律无此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为减少上级法院的工作量,一般情况下应指令原审法院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更应“指令再审”;如果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纠正起来难度大,致使原审法院不能纠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便纠正的案件,上级法院才可以“决定提审”。
无论是采用审判决定、提审决定还是再审指令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法院都要制作再审裁定书或重新审判裁定书。再审裁定书的作出,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中重新审判的真正开始。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提起生效判决再审的理由与上诉理由不同的是,各国的法律均规定对生效判决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方被接受,这是由对生效判决再审的慎重性、严肃性决定的法。商为保障生效判决再审机制顺利运行,各国对生效判决再审的理由均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了作为生效判决再审理由的情况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只有对各种再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包括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案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法。
(二)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和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法。商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应当适用法律条款没有适用或不正确适用,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却适用了,从而导致定性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相混淆,或者量刑上的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错误法。商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从而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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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当事人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本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发动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也都有权直接或间接的启动再审程序
2.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律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效力与申诉权人的申诉不同,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再审。并且,还必须由接受抗诉的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只有在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理由:再审的法定事由一般可归纳为再审的程序事由和实体事由。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定事由有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审判组织不合法、当事人未经合法代理、违反管辖规定的等。实体事由主要有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或不真实的、作为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已被撤消、本案裁判与另一在其前生效的判决、裁定相抵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等等
[法学专业教学大纲]《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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