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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商标产品罚款多少,售卖商标侵权产品的处罚规定

2024-01-05 17:43:2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无商标的产品如何处罚?一般来说,无商标的产品是不允许进行售卖的,若是被发现的话,在情况不严重的情况下,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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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商标的产品如何处罚?

一般来说,无商标的产品是不允许进行售卖的,若是被发现的话,在情况不严重的情况下,那可能就会要求商家进行责令整改或者停止进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但若是情况比较严重,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巧弊。

一、无商标的产品做改如何处罚?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工商部门的处罚行为违法。

二、商标使用不规范怎么处罚

1、企业申请商标后并不是可以随意地使用商标。商标使用不规范是指商标的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证中的标识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包括颜色的不一致、字形的不一致等一些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不规范使用商标可能会被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纯宽判,由商标局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被告以商标注册人3年未使用,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行抗辩。同时,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认定,也会被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依据。

三、注册商标使用的注意事项

1、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

2、不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其组合,以及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4、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企业申请商标后并不是可以随意地使用商标,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证中的标识不一致的话也是违反规定的,所以,使用商标时要规范使用,严格按照标准,不然打官司的几率就更大了,且罚款的金额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二、商标的使用规范包括哪些

商标的使用规范包括哪些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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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凳罩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雹粗消源粗镇费者的行为。

三、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纳手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历茄闭名称、国旗、国肢裂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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