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的是什么,法律认识错误框架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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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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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
(一)、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
(二)、事实认识错误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对象错误。
2、行为差误(打击失误、打击错误、目标差误,称方法错误不当)
3、行为错误
4、因果关系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试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免责条件,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的免责条件有两种:法定免责条件,意定免责条件。
私法的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意定免责条件包括:权利主体超过时效:有效补救;自愿协议。
公法的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类似于私法免责的条件外,还包括:超过时效;自首或立功;当事人不起诉。
三、法律问题:什么叫不诉及协议免责?什么叫时效免责?什么叫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1、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2、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而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扩展资料
时效免责初看起来是不公正的,但实际上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债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四、生产者三项免责事由怎么理解?
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受害人有过错;
5、第三人的过错;
6、意外事故;
7、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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