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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结构有

2024-01-05 17:16:2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即内在意志方面和外在表现方面,具体如下:wwW.JHR.cO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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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即内在意志方面和外在表现方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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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2、外在表现方面即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区分具体如下:

1、单方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2、多方行为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

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法律的行为结构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三、法治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法制教育,宣传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法律基本特征):

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法律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某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

4、 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2)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③法是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1)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规范。(3)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如纳税的义务,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正是由于法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层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二、法的本质

(一)法学史上关于法的本质的探讨

1、神意论。将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

2、理性论。把法律解释为人的理性、人性,其中也往往将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有统治阶级才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把本阶级意志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迫使全体社会成员一致遵守。

2、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与其他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意识形态不同,它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把人们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轨道,引导人们按照统治阶级规定的方向去行为,在法律和秩序的范围内活动,使社会朝着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方向去发展。

3、法的内容是有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多方面的,诸如地理环境、人口等,但其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它决定了法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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