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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

2024-01-05 16:15:5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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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规定?

为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新《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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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底限10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载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4)会计年度终了法定强制审计。(5)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

三、简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规制一人公司的特别制度

发布人:邓世运 发布时间: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一人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承认,但是鉴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容易发生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情况,《公司法》在制度上对一人公司做出了种种规制,因此投资者在设立一人公司时,应该熟悉这些规制制度。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制制度如下:

一、出资。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二、公示。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的信息。

三、财务监督。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本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五、数量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上述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上文引自“邓世运律师网”。登录可以了解更多或者进行在线咨询。

四、有关一人制公司的法律认定

你在中国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属于你自己的一人制公司的,但我见过有些人在国外再开一个公司,这种情况有的。

比如:你在中国设立一个A公司,只有你一个股东

你再跑到安格拉之类的地方,设立一个B公司,也只有你一个股东

然后你再在中国合资C公司,就不会被认定为一人制公司了,而且还可以被认定为中外合资公司。

五、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是指哪一方面的法律问题呢?

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的特点

(一)对一人公司性质的严格限定

新《公司法》将我国承认的一人公司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仅将一人公司列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三节中,而且还在第58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这就将一人公司严格地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之下。

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一人公司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这主要表现在:

(1)股东的惟一性。不论是形式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

(2)集董事与股东于一身。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系一人,所以,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董事职务往往由股东自身兼任,而且大多为该公司之惟一董事。

(3)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如属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此特征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无二。

此外,一人公司虽然是由一个股东所控制,但并不意味着这一股东就可以为所欲为,其行为受公司法的制约,它除了必须遵守公司法几个基本原则以外,还应遵守其他几个特殊的原则:

(1)一人出资原则。(2)资本保持原则。(3)分离原则。(4)公司章程公证登记原则。(5)接受监察原则。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法律性质不同。一人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设置的公司基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只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

其次,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个人独资公司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最后,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一人公司及其股东须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为了将一人公司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使一人公司股东不致于利用该公司的有限责任诈害债权人,逃避税收,规避社会责任,完全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性质加以限定,这样既有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充分发展,又可以以法律手段对一人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一人公司股东的多元化

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出资,只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一种民事主体,在实践中,有众多的公司为了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化解投资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设立全资子公司,修改后的《公司法》顺应了它们的要求,使投资更加多元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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