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鉴定费用明细表,录音资料真实性鉴定标准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uiWan.Net
录音鉴定收费标准(录音证据格式)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一、 基本原理
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声纹,也称“语图”,是由专用的电声转换仪器(语图仪)将声波特征绘制成的波谱图形。声纹鉴定是把未知人(检材)的语声和已知人(样本)的语声,通过语图仪分别制成声纹图谱,再依据声纹图上的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确定二者是否为同一人的语声,亦称录音或语音同一性鉴定。
语音具有稳定性,个人语音学特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可以再现的,没有随时间推移出现趋向性变化的趋势。特别是成年以后,人的发音器官在生理上已经成熟.个人言语习惯已经形成在这以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个人言语、语音特征都是稳定的。同时,语音具有特殊性。每个人说话的声音都各不相同。人说话的声音就像人的指纹一样.具有“人各不一”的个体特征。形成原因与每个人的生理特点、生存环境、文化修养及语言习惯密切相关。
二、审查要点
1.鉴定资质欠缺。
声纹鉴定属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中录音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具备录音鉴定资质。要注意区别电子数据鉴定,鉴定人对微信内容鉴定,出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如果对微信语音同一性认定,还需要具有录音鉴定资质,否则,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鉴定方法与设备。
录音鉴定的主要规范有:司法部《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公安部《法庭科学语音同一认定技术规范》(GA/T1433-2017)。录音资料鉴定必配设备有高保真录音机、语音鉴定软件等,审查鉴定设备和软件的合规性,设备是否经过市监部门检验合格,相关软件是否属于正版,以保证鉴定设备的先进性与适格性。3.检材审查。
存在下列情况的,可初步判定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①检材语音的频率范围偏窄,第三以上(含第三)的共振峰基本没有得到反映;②检材录音信噪比偏低,导致听辨不清,特征反映不明显;③检材录音大幅过载,导致检材语音特征不清晰或严重失真;④有效检材语音的数量不足6个,导致检材语音特征反映不充分;⑤检材语音有严重的伪装,导致语音特征明显改变。4.鉴定结果
。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分为确定意见、不确定意见两大类。检验语音和样本中有10个以上可供比对的不同音节,且每个音节有3条以上有效共振峰;或者在6个可供比对不同音节,且每个音节有4条以上有效共振峰,经综合评判,语音特征总体符合率超过90%,可确定语音的同一。反则,语音特征总体差异率超过80%,可否定语音的同一。5.证明力评判
。汉语言是门艺术,博大精深,在不同语境下游不同的含义,语音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小需要结合语境环境、语音全过程,综合评判语音的真实含义。同时,把语音放在全案中审查,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存在矛盾是否能合理排除或解释,尽量避免单独依靠录音鉴定进行判断。三、实务案例
湖北襄阳“2018.01.02”贩卖毒品案
,涉嫌贩毒团伙成员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零口供”案件背后,警方抽丝剥茧,从团伙成员手机里调出与本案有关的微信语音80多条,经声纹司法鉴定,认定所提取的语音均出自到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吴建某与祁某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于吴建某与吴继某是否为同一人。原审2010年杜某某起诉时被告为吴建某,2011年发回重审审理时,杜某某申请变更被告吴建某为吴继某。原审中吴继某对杜某某提供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原审提供以物抵债合同的也是吴继某,原审经司法鉴定录音声音所鉴定的人也是吴继某,故实际与祈某东进行房屋交易的就是吴继某。杜某某不清楚当事人的名字所以一审起诉时有误,重审后原审直接变更当事人虽然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实体判决。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系列证据证实当时与杜某某通电话的机主不是吴继某,但实际生活中电话机主与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形是存在的,且原审鉴定的录音是吴继某,故鉴定确定的声音是吴继某而不是吴继明,实际本案的当事人即为吴继某。总之,在涉及有语音为证据的司法活动中,重视声纹鉴定证明价值,对确定案件性质、提供破案线索、印证其他证据、话者同一认定起到重要或决定性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规则(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