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追偿权,保险法代位追偿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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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追偿的
交强险中保险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则应为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管制的药品后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当然,在无证驾驶、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服用管制的药品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有可能因其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成为交强险被追偿的主体。
二、保险公司行使交强险追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三、补充赔偿责如何追偿权
关于补充赔偿责任
的追偿权问题。对此,《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当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呢?有观点认为,既然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这才符合过错与责任对等原则。赔偿后还可以追偿,不符合民法原理。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首先,第三人侵权,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民法自己责任原则,如果学校承担责任后,不能追偿的话,则减小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过错与责任则不对等;其次,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只是保护义务没有尽到而已,只是替人受罪,既然是代行义务,就应当享有追偿权利,这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再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同样可以在此得到体现,本来补充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对有过错的学校就是一种惩罚,它是基于第三人的赔偿能力而定,追偿故然有风险,而且风险特别大,甚至可能追偿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
四、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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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扩展资料: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代位求偿权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是有义务要执行哪些义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时的义务主要有:
一、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赔偿,不能放弃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保险人是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已经支付的保险金。如果在保险人没有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就不再赔偿了。
二、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就是尽量配合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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