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分别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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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哪些?附法律关系特征
法律关系的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其必须具备的要素就是客体。那么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什么?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再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例如夫妻法律关系猜姿)。客体,是指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法律关系客体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虽然十分重要,但需注意的是它不能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客体可以是物品,人身人格,精神产品以及行为。
其中,具体来讲,物可以包括自然物(大自然的成品),人造物(机器,设备,产品等)和一般等价物(一般指的是货币)。
人身人格并不是指人的整体,而是指人身体的一部分。简单而言,一个完整的自然人不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精神产品可以包括人的发明、创作、商标等,是通过人们智力成果研发出来的。
行为可以指生产经营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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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衫慧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或兆答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为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悉拦帆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衡袜。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睁雹强行行使权利。
3、精神产品
也称精神财富与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
这种客体一般情况下发生于债。比如说合同的标的就是行为,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之后,要相互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此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实就是合同的标的。这就行为与行为结果是不同的。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
法律分析: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之类的备握老变化。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是指作为客体的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皮颤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仿升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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