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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应该如何判,离婚抚养权一般怎么判的

2024-01-03 02:55:3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离婚后起诉子女抚养权的诉讼流程是什么意思(离婚抚养权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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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子女抚养权的诉讼流程是什么意思(离婚抚养权怎么判)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登记后,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办理离婚登记后,如果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3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应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45号)。规定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摘自《婚姻管理政策和实务》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双方如果能够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无明显不妥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认可。目前讨论该问题的前提是,双方均想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但其实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判决的依据也是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篇的解释》,可以以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划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针对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第二,针对两到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原则;第三,针对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

01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

我认为这里体现出来的已经是较为明确的适用规则了,虽然确立该规则的时候可能参考了幼年推定原则。但在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不需要再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当然,在我看来,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的规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之间并不矛盾。具体规则如下:

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直接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例外情况: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母亲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02

二、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民法典就没有直接确立裁判的规则,而是引用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比双方的条件,哪一方抚养子女更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出现,其中一方的全部条件均优于另一方的情形。在双方各有优势的情况下,其优势条件所占权重是多少,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们先不考虑具体权重,也不考虑某个法官的偏好,接下来简单的列举一下法官会考虑的各项条件。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上述情形,仅仅是较为典型的情形,但不是全部的考量因素。就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其一、父母的抚养条件。需要考虑父母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居住情形及生活方式等条件。其二、亲子关系。通常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关注多子女家庭中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同伴关系了。因为同伴关系在子女成长过程中能够发挥亲子关系无法发挥到的作用,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有利的。其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不限于父母一方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身体疾病方面,还包括父母一方是否具有足以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恶习等。

03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有些人认为即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也应当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认为民法典当中的尊重不是遵从的意思,而是参考的意思。我不能认同这种观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一直都是法官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重要参考,但也仅是参考。部分法院将未成年子女意愿作为参考的表述是:“未成年子女表达了随原告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但其并不反对与被告方共同生活,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但是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如果仅仅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做为参考,最终做出违背其意愿的判决,那么就很难被理解为一份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判决。

我认为民法典之后,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又确立了新的规则,不宜直接适用原则来做出判决。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将尊重理解为参考,而在于考察意愿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在确认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直接以其真实意愿做出判决依据。很多法院已经开启了判断真实意愿表达的司法探索机制了。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引入心理测评等方法,探究其真实意愿。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书中除了明确表述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外,还会引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但基本上不会再出现,法官认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并不是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最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了。我认为,法官会想办法让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去符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END-

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

宫某将孩子接回后

张某也不管不问

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

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

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01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02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03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

宫某将孩子接回后

张某也不管不问

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

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

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01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02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03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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