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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1-03 02:46:1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父母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存款赠与儿子算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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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存款赠与儿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给的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给的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子女结婚,作为父母总有给予金钱帮助的时候,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也都是由父母帮助出资,这种情况下父母给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via~律视微言 感谢分享法治

婚后父母帮忙还贷,属于共有财产吗?

婚前男方父母出的首付,属于对该男子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还的贷款属于对夫妻两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一、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分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自己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自己买的房子,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婚前买房,结婚后把另一方名字加上,这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是算共同财产的。

婚前一方按揭买房,以该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的,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由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离婚时男方父母给的装修款要如何算

离婚时男方父母给的装修款的计算标准:

1、婚姻关系期间,男方父母出资装修仍属于赠与给夫妻,装修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婚前赠与给男方的个人,属于个人财产;

3、如果男方与父母签订贷款协议,有证据证明实际转账,装修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女方还需要承担一半的债务。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擅自赠与?无效!

编者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者说”专栏,用裁判者的角度释法答疑、回应关切,讲述新时代广东法院办案故事。

案件提要:夫妻一方为维系与第三人的婚外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的全部共同财产的,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夫妻一方基于维系婚外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三人应否返还?应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

基本案情:惠某与杨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曾离异。惠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与王某交往。2014年,惠某未经杨某同意,将20万元款项赠与王某。杨某得知后,以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该20万元。

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惠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杨某利益而无效,判令王某返还2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某向王某赠与20万元时,发生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其中10万元的赠与有效,故改判王某返还1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赠与的20万元应全部返还,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中,就赠与合同的效力、一方的赠与行为是否发生事实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以及受赠方是否只需部分返还的问题,全省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尺度存在差异。本案明确了在不具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和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形下,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对推动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统一全省法院的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从保护合法夫妻关系和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简介

对话法官

问: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另一方请求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的法律依据及法院裁判的具体思路是什么?

杜以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文义,夫妻一方均可对日常生活支出行使家事代理权,代表夫妻双方进行处分,但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对共同财产任意处分;对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支出,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置。本案中,丈夫基于自己的不道德目的,将夫妻共有的20万元赠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情况下,该赠与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以案涉20万元在丈夫实际控制之下并支配的事实行为为由,认为构成了夫妻财产分割,进而认定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实质上是在法外否定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整体的属性,将会在社会上形成谁控制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谁就可以随意分割财产的误导,这种认识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还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超越了法律和道德容许的限度,案涉赠与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应为无效,第三人应返还全部受赠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第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赠与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不会影响赠与行为违法的认定。

(南方网)

编者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者说”专栏,用裁判者的角度释法答疑、回应关切,讲述新时代广东法院办案故事。

案件提要:夫妻一方为维系与第三人的婚外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的全部共同财产的,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夫妻一方基于维系婚外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三人应否返还?应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

基本案情:惠某与杨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曾离异。惠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与王某交往。2014年,惠某未经杨某同意,将20万元款项赠与王某。杨某得知后,以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该20万元。

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惠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杨某利益而无效,判令王某返还2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某向王某赠与20万元时,发生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其中10万元的赠与有效,故改判王某返还1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赠与的20万元应全部返还,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中,就赠与合同的效力、一方的赠与行为是否发生事实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以及受赠方是否只需部分返还的问题,全省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尺度存在差异。本案明确了在不具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和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形下,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对推动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统一全省法院的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从保护合法夫妻关系和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简介

对话法官

问: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另一方请求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的法律依据及法院裁判的具体思路是什么?

杜以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文义,夫妻一方均可对日常生活支出行使家事代理权,代表夫妻双方进行处分,但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对共同财产任意处分;对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支出,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置。本案中,丈夫基于自己的不道德目的,将夫妻共有的20万元赠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情况下,该赠与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以案涉20万元在丈夫实际控制之下并支配的事实行为为由,认为构成了夫妻财产分割,进而认定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实质上是在法外否定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整体的属性,将会在社会上形成谁控制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谁就可以随意分割财产的误导,这种认识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还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超越了法律和道德容许的限度,案涉赠与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应为无效,第三人应返还全部受赠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第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赠与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不会影响赠与行为违法的认定。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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