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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应该怎么判呢

2024-01-03 02:39:1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是怎么判决的呢(离婚子女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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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是怎么判决的呢(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抚养权一般怎么判?

离婚纠纷常涉及孩子抚养权纠纷,今天普法内容就是离婚时抚养权一般会怎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上述规定,抚养权一般按照孩子的年龄来区分。

首先,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等情形,可以由父亲抚养。或者母亲同意由父亲抚养的,并且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律不干涉。

其次,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以最有利子女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这样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阶段。《民法典》从未成年子女倾向保护角度,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定为判决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三,已满八周岁子女,尊重他们的的真实意愿。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与子女亲厚程度等因素,确定孩子抚养权。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抚养权判决的原则规定,而现在离婚纠纷涉及两个孩子、三个孩子的家庭越来越多,父母离婚时怎么判?

孩子不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不能一人一半对半分,还是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一个视角来考虑。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要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处理。

法律讲解:夫妻一方单独抚养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引言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离婚时会就抚养费具体金额一时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上诉至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这就说明,抚养费应该是双方约定好的数额。

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也在逐渐上涨,在这种情况下,抚养费的标准能够随着物价的上涨而提高吗?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来展开讨论和分析。

王女士索要抚养费

王女士和于先生二人是大学同学,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并且于大学毕业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年年二人生育了一子。

2008年,王女士和于先生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儿子于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于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

在2013年,于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可是这时候王女士丢了正式的工作,只能靠打零工谋。并且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也有所上涨。

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只好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儿子成年。最终,人民法院对王女士的请求依法予以了支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应该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对于抚养费具体金额的标准,一般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婚姻法对抚养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父母在离婚时,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该依法履行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在本案中,王女士在和于先生离婚之后,只要求于先生支付了抚养费用23000元,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这笔费用显然已经不能够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以王女士有权请求于先生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

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负债情况、履行义务条件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来规定抚养费的额度。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来所达成的协议或者判决抚养费的标准已经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时。

这种情况下,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所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这种制度的设立,最大限度的考量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质量水平有一定的保障,对于孩子健康成长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孩子是父母双方的,两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有一些人想要逃避自己的责任。

不想支付抚养费、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等情况时有发生,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婚姻法》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双方如果能够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无明显不妥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认可。目前讨论该问题的前提是,双方均想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但其实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判决的依据也是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篇的解释》,可以以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划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针对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第二,针对两到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原则;第三,针对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

01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

我认为这里体现出来的已经是较为明确的适用规则了,虽然确立该规则的时候可能参考了幼年推定原则。但在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不需要再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当然,在我看来,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的规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之间并不矛盾。具体规则如下:

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直接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例外情况: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母亲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02

二、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民法典就没有直接确立裁判的规则,而是引用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比双方的条件,哪一方抚养子女更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出现,其中一方的全部条件均优于另一方的情形。在双方各有优势的情况下,其优势条件所占权重是多少,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们先不考虑具体权重,也不考虑某个法官的偏好,接下来简单的列举一下法官会考虑的各项条件。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上述情形,仅仅是较为典型的情形,但不是全部的考量因素。就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其一、父母的抚养条件。需要考虑父母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居住情形及生活方式等条件。其二、亲子关系。通常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关注多子女家庭中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同伴关系了。因为同伴关系在子女成长过程中能够发挥亲子关系无法发挥到的作用,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有利的。其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不限于父母一方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身体疾病方面,还包括父母一方是否具有足以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恶习等。

03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有些人认为即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也应当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认为民法典当中的尊重不是遵从的意思,而是参考的意思。我不能认同这种观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一直都是法官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重要参考,但也仅是参考。部分法院将未成年子女意愿作为参考的表述是:“未成年子女表达了随原告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但其并不反对与被告方共同生活,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但是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如果仅仅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做为参考,最终做出违背其意愿的判决,那么就很难被理解为一份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判决。

我认为民法典之后,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又确立了新的规则,不宜直接适用原则来做出判决。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将尊重理解为参考,而在于考察意愿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在确认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直接以其真实意愿做出判决依据。很多法院已经开启了判断真实意愿表达的司法探索机制了。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引入心理测评等方法,探究其真实意愿。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书中除了明确表述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外,还会引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但基本上不会再出现,法官认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并不是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最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了。我认为,法官会想办法让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去符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END-

双方如果能够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无明显不妥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认可。目前讨论该问题的前提是,双方均想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但其实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判决的依据也是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篇的解释》,可以以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划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针对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第二,针对两到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原则;第三,针对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判决规则。

01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

我认为这里体现出来的已经是较为明确的适用规则了,虽然确立该规则的时候可能参考了幼年推定原则。但在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不需要再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当然,在我看来,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的规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之间并不矛盾。具体规则如下:

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直接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例外情况: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母亲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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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民法典就没有直接确立裁判的规则,而是引用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比双方的条件,哪一方抚养子女更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出现,其中一方的全部条件均优于另一方的情形。在双方各有优势的情况下,其优势条件所占权重是多少,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们先不考虑具体权重,也不考虑某个法官的偏好,接下来简单的列举一下法官会考虑的各项条件。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上述情形,仅仅是较为典型的情形,但不是全部的考量因素。就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其一、父母的抚养条件。需要考虑父母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居住情形及生活方式等条件。其二、亲子关系。通常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关注多子女家庭中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同伴关系了。因为同伴关系在子女成长过程中能够发挥亲子关系无法发挥到的作用,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有利的。其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不限于父母一方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身体疾病方面,还包括父母一方是否具有足以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恶习等。

03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有些人认为即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也应当直接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认为民法典当中的尊重不是遵从的意思,而是参考的意思。我不能认同这种观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一直都是法官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重要参考,但也仅是参考。部分法院将未成年子女意愿作为参考的表述是:“未成年子女表达了随原告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但其并不反对与被告方共同生活,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但是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如果仅仅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做为参考,最终做出违背其意愿的判决,那么就很难被理解为一份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判决。

我认为民法典之后,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又确立了新的规则,不宜直接适用原则来做出判决。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将尊重理解为参考,而在于考察意愿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在确认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直接以其真实意愿做出判决依据。很多法院已经开启了判断真实意愿表达的司法探索机制了。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引入心理测评等方法,探究其真实意愿。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书中除了明确表述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外,还会引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但基本上不会再出现,法官认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并不是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最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了。我认为,法官会想办法让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去符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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