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给看孩子可以变更抚养权吗,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怎么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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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对方不让看孩子可以变更抚养权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海律协)(包永婷)
离婚后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短期内能变更吗?
01
要点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在调解书中就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内就变更抚养关系、增加抚养费提起诉讼呢?
其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应如何处理?
02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与被告徐男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女儿徐大,2008年8月生育儿子徐二。
2010年9月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
2020年3月,原告张女诉被告徐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婚生女徐大、婚生子徐二明确表示,愿意选择同妈妈张女生活。
2020年5月中旬,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女徐大由原告张女监护抚养,婚生子徐二由被告徐男监护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双方当事人均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离婚后,婚生子徐二仍然同原告继续生活,并表示愿意选择同母亲张女一道共同生活。
2020年8月20日,原告张女以徐二选择同原告生活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03
争议焦点
原告张女认为双方虽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儿子徐二实际是同自己生活,现儿子表示愿意继续同自己生活。
由此,张女认为应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享有,并要求被告从2020年6月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共同承担。
被告徐男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上明确两人分别抚养一个孩子,我做了结扎手术,现在孩子愿意跟母亲生活是正常的,我愿意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500元。
0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张女提出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虽说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看,原、被告双方在今年5月中旬经法院调解离婚,且当时在原告明知两个婚生子女都选择同原告一道生活的情况下约定了婚生子徐二的抚养权归被告徐男,调解书生效至今并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现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而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应用法律后的一种载体,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判力,应当具备相对的稳定性。
在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必要的认识和长远的规划,既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应当为各自的决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在短期内提出变更原抚养条款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诚
信
原
则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承诚实、善意、不欺不诈。
本案中婚生子徐二作了自己的意思表示,但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选项。
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且不同意变更婚生子徐二的抚养关系,希望法院按生效的调解书执行。
原告张女现在的起诉既无法律依据,又于情于理不符,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女的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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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就无法变更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徐某某由被告陆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某抚养了徐某某一段时间后,就将徐某某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小孩。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仅抚养了徐某某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说法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我们还是衷心希望夫妻家庭以和为贵,也只有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保持婚姻长久
喜欢本文的朋友,欢迎点赞评论!想get更多相关法律知识?还有"婚姻家庭"的问题?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和刘毅律师在线交流。
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就无法变更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徐某某由被告陆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某抚养了徐某某一段时间后,就将徐某某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小孩。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仅抚养了徐某某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说法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我们还是衷心希望夫妻家庭以和为贵,也只有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保持婚姻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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