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离婚怎么分,房产证有夫妻的名字离婚怎么分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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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有第三人名字离婚怎么判决?(房产证加女方名字离婚后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后房产按如何分割都在这里
你以为房产证上是你的名字,房子就是你的吗?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问题,是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房产如何分割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婚前全款买房,产权证上一个人名字,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割;如果加上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婚前按揭买房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离婚后房子的归属权和后续贷款都归出资方所有,那一方可以要求一些补偿。
第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如果产权是在双方名下,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第四、婚后买房,夫妻共同出资,不管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都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第五、父母出资买房登记的产权登记在子女的一方名下,可视为只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割。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有财产约定,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平均分割。
具体可以看下面这个图表,有需要可以收藏,希望大家不要用上。
结婚之后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名字的,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
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吗?
结婚之后,房产证上写两个人名字是共同财产吗?是的。按照法律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取得的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婚后房产权属还有其他几个问题。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其次,房屋价值按照市场价值计算,不按照当初购房合同的金额计算。
最后如果房屋涉及贷款,首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一方付给未娶得房子。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以及利息。
第二,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前付清的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有一个特殊情况,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其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为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离婚判决中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内容有问题吗?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离婚房屋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这个问题出自于一份前年的一审离婚判决书。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却为一套婚后购买的房屋的分割问题而争执不休。女方主张该房屋为其父母出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其一个人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男方则认为:该房屋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后,并且购房款为330万元。而女方只能拿出了其父母出资的280万元,其余50万元应该是夫妻共同出资。所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自己也有权参与分割。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在离婚判决里的原话是这样的:“XX房屋系由原告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被告庭审陈述,虽然考虑了被告的因素但最终仍然落在原告一人明显,由此确定原告父母出全款给自己女儿购买房屋,该房屋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财产。但关于被告贡献部分,现被告系为计算原告证据中父母出资的差价,并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今后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由此,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并没有分割上述房屋,而是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判决,本离婚律师认为存在明显的错误——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理由如下:
一、法官以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购房出资也有贡献为由而将全部购房出资认定为来自于女方父母。然而,男方虽然没有提交自己出资或者夫妻共同出资的证据,但是男方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房屋购买价减去女方父母的出资尚有50余万元的差价。虽然男方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该差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个事实是无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由此可见,这位法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无视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方才在离婚判决中说出了那段明显自相矛盾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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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案起诉前民法典已经实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该规定已经推翻了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同一情况的规定。而这位法官仍然在按照已经失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断案,将此情况下的所购房屋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更何况购房款并全部非
一审判决中出现了如此明显的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这位男士本应该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纠正。然而,这位男士竟然没有上诉,导致判决已经生效。看来除了申请再审,这位男士已经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离婚房屋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这个问题出自于一份前年的一审离婚判决书。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却为一套婚后购买的房屋的分割问题而争执不休。女方主张该房屋为其父母出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其一个人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男方则认为:该房屋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后,并且购房款为330万元。而女方只能拿出了其父母出资的280万元,其余50万元应该是夫妻共同出资。所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自己也有权参与分割。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在离婚判决里的原话是这样的:“XX房屋系由原告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被告庭审陈述,虽然考虑了被告的因素但最终仍然落在原告一人明显,由此确定原告父母出全款给自己女儿购买房屋,该房屋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财产。但关于被告贡献部分,现被告系为计算原告证据中父母出资的差价,并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今后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由此,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并没有分割上述房屋,而是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判决,本离婚律师认为存在明显的错误——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理由如下:
一、法官以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购房出资也有贡献为由而将全部购房出资认定为来自于女方父母。然而,男方虽然没有提交自己出资或者夫妻共同出资的证据,但是男方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房屋购买价减去女方父母的出资尚有50余万元的差价。虽然男方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该差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个事实是无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由此可见,这位法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无视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方才在离婚判决中说出了那段明显自相矛盾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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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案起诉前民法典已经实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该规定已经推翻了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同一情况的规定。而这位法官仍然在按照已经失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断案,将此情况下的所购房屋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更何况购房款并全部非
一审判决中出现了如此明显的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这位男士本应该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纠正。然而,这位男士竟然没有上诉,导致判决已经生效。看来除了申请再审,这位男士已经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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