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判,无抚养关系的继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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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离婚时能否要求抚养继子女?
内容提要
争议问题: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具有抚养权利?
处理结果:虽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是,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对继子女应当判决由生父母一方抚养为宜。
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虽然,未成年子女因亲生父母再婚,与亲生父母再婚的配偶之间形成有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不因亲生父母与再婚配偶离婚而自然解除;但是,男女双方离婚时,在作为子女生父母的一方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子女由生父母一方抚养,而不宜判决由继父母一方抚养。
因而,该案继子女的抚养问题,一、二审均没有认定“继父不具有抚养该继子女的权利资格”,而是以“由生母抚养更为适合”为由,从判决该子女由其生母抚养。
裁判文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6民终1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锋,律师。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被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某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唐勇强(化名)由唐某某抚养,石某某从2020年4月起于每月28日前按每月500元支付唐勇强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2. 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对唐勇强的成长不利,并有可能改变唐勇强的正常人生轨迹,不符合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1. 上诉人虽然与唐勇强没有血缘关系,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双方存在父子感情。2. 被上诉人于2018年外出打工,直到2020年1月才回家,没有尽到作为母亲的职责,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3. 被上诉人有吸毒史,唐勇强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一审法院避重就轻,将唐勇强置于特定风险(吸毒环境)当中,没有考虑会对唐勇强的人生轨迹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不符合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据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石某某二审答辩称:上诉人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不享有抚养权,被上诉人作为唐勇强的母亲,享有法定抚养权。被上诉人虽然曾经吸毒,但每年都在公安机关做检查,早已戒掉毒瘾。
石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决石某某与唐某某离婚;2. 判决儿子唐勇强由石某某抚养,小女儿唐飞燕(化名)由唐某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3. 本案诉讼费由唐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某某与唐某某于2014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5年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5月9日,石某某生育儿子唐勇强。2017年10月4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唐飞燕。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石某某外出务工,唐勇强和唐飞燕均跟随唐某某一起生活。2020年1月22日,石某某回到家中,并与唐某某发生争吵,致使家中电视、冰箱、饮水机等物品被砸坏及造成石某某受伤。后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黄板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石某某要求离婚;2. 唐某某对家中家具被砸坏一事不再追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同时查明,唐勇强与唐某某无血缘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石某某与唐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石某某主张与唐某某离婚,唐某某亦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已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达成了一致,故对石某某诉请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石某某主张唐勇强并非唐某某的亲生子女,应由石某某抚养。唐某某并非唐勇强生父,虽之前唐勇强曾与唐某某生活过一段时间,但考虑到当地生活习俗及习惯,石某某提出唐勇强由其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请求较为恰当,予以支持。对于石某某主张双方婚生女儿由唐某某抚养,唐某某自行承担抚养费的问题。石某某与唐某某分居后,唐飞燕一直跟随唐某某共同生活,由唐某某抚养较为适宜,且唐某某也同意抚养唐飞燕,故对石某某主张婚生女儿唐飞燕由唐某某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某要求唐某某自行承担双方婚生女抚养费的请求与上述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二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之规定,结合石某某收入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石某某每月承担唐飞燕500元抚养费,时间从2020年4月起至唐飞燕年满十八周岁止。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石某某与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唐飞燕由唐某某抚养,石某某从2020年4月起于每月28日前按每月500元支付唐飞燕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唐勇强由石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三、驳回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石某某负担。
在二审中,石某某未提交新的证据。唐某某提交的新证据为报纸一份,用于证明一旦沾染毒品很难戒掉,石某某不具备抚养能力。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及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唐勇强应由谁抚养。
本院认为:唐某某对双方离婚及婚生女唐飞燕的抚养问题不持异议,仅对唐勇强的抚养问题有异议。唐勇强并非唐某某的亲生儿子,虽然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了五年,但双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唐某某不享有抚养唐勇强的法定权利,而作为生母的石某某,抚养唐勇强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亦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石某某享有法定抚养权。石某某虽有过吸毒史,但并不代表目前还存在吸毒行为,更不能说明其不具备抚养能力,故唐勇强由石某某抚养较为妥当。一审法院作出“唐勇强由石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处理并无不当。唐某某所持“唐勇强由石某某抚养不符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原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正洪
审判员 倪庆飚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雄
书记员 肖 敏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看这一篇就够了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离婚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呢?
孩子抚养权归谁?法律这样规定:
1.哺乳期内的孩子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6.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7.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为了得到孩子抚养权,我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抚养权归属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注意: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抚养费怎么支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6.两个孩子时,抚养费一般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
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权。
报送:奉法尚贤
审稿:杨亮 杨珺陆健
编辑:何语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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