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财产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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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属于婚后财产吗(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前购买的房子在婚后出售,所得房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张亚敏律师
【基本案情】
王靖和刘欣在2008年结婚,2017年王靖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并判决9号房屋北侧的房间由王靖居住使用,南侧的房间由刘欣居住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
2004年,王靖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7号房屋。王靖从2004年开始还贷,在2013年将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2013年底,王靖将7号房屋以285万元出售给陈某。
2014年,王靖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9号房屋。刘欣分别在2016年10月、11月和12月向王靖转账共计10万元,并称这些钱都是用于9号房屋的还贷。王靖称收到了这10万元,但并没有使用,而是用自己的钱还贷。
离婚一年后,2018年,王靖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9号房屋,请求确认9号房屋总价值的70%归自己所有。刘欣同意分割,但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愿意给王靖补偿款。
在庭审中,王靖主张出售7号房屋所得的285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85万元已经全部用于购买9号房屋的首付以及后期还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对此刘欣不认可,主张自己也曾参与7号房屋的还贷,7号房屋的出售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主张9号房屋的所有权,同意向对方支付折价款。
那么,法院会支持谁的请求呢?
【敏律分析】
在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结婚时间是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志。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式转化的,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比如说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房屋在婚后出售所得的房款仍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因为房款是婚前房产的财产转化形式,并不会因为出售时间在婚后而发生性质改变。如果这笔房款在婚后用作购房款,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需要将这笔钱所占新房款总价值的部分析出,继续作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来处理。
具体到本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9号房屋的首付款是否
本案中,9号房屋是王靖和刘欣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王靖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9号房屋的首付款绝大部分来自于王靖出售7号房屋的房款。而7号房屋是王靖婚前购买并支付了首付,王靖和刘欣在婚后对7号房屋进行了共同还贷,因此刘欣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在王靖和刘欣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为个人财产的7号房屋的出售所得款,不会因为王靖结婚或者出售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王靖在购买9号房屋的过程中贡献较大,法院判定王靖对9号房屋的所占份额为60%,刘欣所占份额为40%。考虑到双方所占份额,法院最后判定9号房屋归王靖所有,剩余贷款由王靖负责偿还,王靖依法支付刘欣相应折价款。
以案说法|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案例
小张下班回家路上,一辆汽车突然闯红灯撞伤他。事后交警认定机动车负全部责任。小张获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后来小张和妻子小林闹离婚,小林要求分割这笔钱。小张说:“这是我的个人财产,你无权拿走。”小林却说:“这笔钱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可以要求分割。”小林能拿到钱吗,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以案说法
不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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