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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婚前房产怎么分配,再婚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割

2024-01-03 01:59:0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再婚夫妻婚前房产是不是夫妻共有(再婚夫妻不同意财产分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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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婚前房产是不是夫妻共有(再婚夫妻不同意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二婚家庭的财产如何分割?再婚前的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二婚是结婚离婚或丧偶以后,再一次结婚。二婚再离婚和第一次离婚时一样,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再婚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网友咨询:

二婚家庭财产怎么分的?父亲再婚,然后家里拆迁了,不过女方户口不在我家的,拆迁前他们就结婚了,这房子和财物应该怎么分?不过老房子是以前我父母造的,这算不算是婚前财产呢?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汪和生律师解答:

老房子属于婚前财产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如果你父亲的老房子在婚后一直居住、使用,并没有对老房子进一步投资,也没有通过老房子谋利,在拆迁时,老房子可以换来补偿款或者拆迁房,房屋随之增值。但是,这种增值是一种自然增值,并不是人为经营、投资的结果,因此,它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也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拆迁得来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与配偶没有任何关系。

没有老房子的拆迁,就不存在补偿款或者拆迁房的取得,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保管好相关拆迁凭证,来证明拆迁房或补偿款是因为老房子而取得。

但是你父亲结婚后的工资,或者是你父亲婚后购买的物品,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汪和生律师解析:

再婚夫妻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定

如果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即先确定遗产范围,再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一般为均分,但要照顾生活

对于再婚后,已经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汪和生律师自从业以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解客户之所困”的执业准则。主要致力于民商事、刑事等诉讼业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北京延庆律师事务所:再婚前财产继承的规则

再婚夫妻婚前房产继承的规定是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如果不立遗嘱,那么涉及男方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男方的孩子有权主张继承。关于再婚前财产继承的规则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宸轩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再婚前财产继承的规则是什么

1、丈夫的遗产如果丈夫没有立遗嘱,那么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妻子,子女,父母。继承份额的多少也会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和付出的多少而适当加以调整。

(1)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

(2)如果不立遗嘱,那么涉及男方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继承;

(3)如果没有遗嘱,男方的孩子有权主张继承。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是个人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结婚前,通常都有一些个人财产,比如银行存款或者房产等。如果一方不幸去世,婚前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办法处理。活着的配偶一方、子女及其父母都可以参与分配,根据总的财产数额分割成多份,大家平均持有。

离婚时,除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还有哪些权益可以主张?

夫妻婚姻状况亮起红灯

财产分割、精神赔偿、经济补偿

这些离婚纠纷中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是最重要的

除分割财产外

离婚的当事人还可以从以下方面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对于夫妻一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袁丽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区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应当以加害人是否存在控制的主观故意来判断。对于涉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时,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身体暴力的加害人有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精神暴力应当慎用。

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0383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6.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7.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那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一段时间亦不知情,并认为孩子系妻子与其所生,一直履行抚养义务。妻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有相关证据综合证明之下,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诉讼的提出时间应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存在的时间。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8.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9.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李金(KIM LEE 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0.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11.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1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黄某某诉楼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2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3.夫妻约定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照顾孩子和另一方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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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分割财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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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对于夫妻一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袁丽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区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应当以加害人是否存在控制的主观故意来判断。对于涉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时,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身体暴力的加害人有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精神暴力应当慎用。

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0383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6.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7.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那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一段时间亦不知情,并认为孩子系妻子与其所生,一直履行抚养义务。妻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有相关证据综合证明之下,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诉讼的提出时间应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存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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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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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李金(KIM LEE 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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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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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1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黄某某诉楼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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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夫妻约定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照顾孩子和另一方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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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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