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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起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男方婚外情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

2024-01-03 01:47:0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婚外情离婚 财产分割(婚外情离婚,无过错方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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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 财产分割(婚外情离婚,无过错方可否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导读:当婚姻因为一方的过错而走到尽头时,往往需要对簿公堂来解决离婚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在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时有可以多分一些财产呢?

【案情介绍】

李某(女)与郑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郑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郑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郑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郑某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一、准予李某与郑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李某抚养,郑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郑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郑某某十八周岁时止;

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李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李某偿还。郑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郑某所有;郑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自己承担;

四、李某与郑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小编解析】

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主张郑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郑某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它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郑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郑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09年6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郑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郑某某一直由李某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郑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郑某给付李某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对郑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综合考虑李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李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李某所有。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郑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1100元,另有年终一次性兑现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入接近9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郑某每月给付45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郑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

财产四六分!这个离婚案法院这么判

丈夫婚后出轨

不但与别人同居还转移财产

妻子起诉离婚

法院最终判决

财产四六分

男少女多!

前因后果

2010年,张三(男)与李四(女)经人介绍相恋并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吵,关系日益僵化,2017年,两人开始分居。

“我一定要跟他离婚!”2019年1月,李四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未果。本以为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的感情能够有所缓和,但是2019年12月,李四又拿着诉状站在了法院的大门前。

“他和别人同居了,还故意转移财产!”李四将这一桩桩委屈写进了离婚原因栏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张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损失5万元等。

据李四叙述,婚后曾因怀疑张三有婚外情而闹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对张三进行询问,并调取了相应的临时居住证明登记,最终张三承认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双方婚后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和小轿车一辆,房子现由张三及其父母等人居住,车子登记在张三名下,已于2017年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但实际仍由张三使用。

庭审现场

庭审中,张三对离婚无异议,也同意平分商品房,但不承认转移财产。

经查实,张三转移小轿车时,二手车销售发票上显示买卖双方的电话均为张三,故张三存在转移婚后共同财产(车辆)之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张三与李四解除婚姻关系,名下房产归李四所有,并由李四补偿一半的房款(120万元)给张三,由张三补偿李四车辆出卖款10万元,并赔偿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李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再次进行审理。

二审判决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张三存在明显过错。

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同时结合张三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之事实,2021年1月,法院酌情确定妻子李四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由50%变为60%,由李四支付张三房屋补偿款97万元,张三支付李四车辆出卖款10.8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认定临时居住证明登记、派出所询问笔录等内容,确认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酌情判决无过错的女方多分财产,同时因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车辆)的行为,对商品房和车辆重新予以分割,由无过错的女方分得60%,体现对婚姻过错方的惩处,依法保障无过错的女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现已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官对一方存在出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有了裁量的依据和余地,该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案说法: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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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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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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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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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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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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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杨某主张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陈某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它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陈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09年6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陈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陈某某一直由杨某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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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陈某给付杨某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对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综合考虑杨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杨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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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陈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1100元,另有年终一次性兑现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入接近9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陈某每月给付45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陈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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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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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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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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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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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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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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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杨某主张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陈某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它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陈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09年6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陈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陈某某一直由杨某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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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陈某给付杨某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对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综合考虑杨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杨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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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陈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1100元,另有年终一次性兑现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入接近9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陈某每月给付45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陈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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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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