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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和内地人离婚后财产分割,大陆人跟香港人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2024-01-03 01:45:0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香港人离婚财产怎么分(香港人和内地人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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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离婚财产怎么分(香港人和内地人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内财产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欧美部分国家、香港等地区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内的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即为谁的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本文将结合实践,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进行初步介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

《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按照基本逻辑,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限定于婚内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在过去,我国曾有《婚姻法》规定结婚超过八年后婚前财产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法制进步,这一规定早已被废止。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婚内财产

大部分婚内“新增”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婚内财产。《民法典》对夫妻婚内财产、婚前财产做出了详细规定,我们就常见的财产类型总结如下:

1. 婚后的工资、奖金等等均属于婚内财产;

2. 婚后有一方父母、祖辈去世而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内财产(一般离婚时,我们普遍建议让相关人员先立一份遗嘱);

3. 婚后工资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前买的房单独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只有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5. 婚前拥有的股权、公司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内股权带来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确定夫妻婚内财产的分割比例

这里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第一,夫妻双方没有签署任何的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为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归一方,或双方婚后采取分别财产制),那么双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五五分。

同时,这种情形下,如果一方存在出轨、家暴、隐匿或转移财产等行为,这一方将少分或不分财产,结合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经验,全国法院的分配比例是四六分,无过错方可分得婚内财产的六成。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分割财产时仍然保持平均分割。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签署了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则需要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多问题就是虽然双方签订了类似的协议,但是由于协议中存在措辞不当的问题,导致协议无效。比如在婚内财产协议中表示“婚内财产由一方掌控,如果离婚则财产归其一人所有”,这种不专业的表述会导致协议被认定为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在离婚前双方可以反悔,最终导致协议无效。

以上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最基本的法律内容总结,实践中结合房产类型和房产情况(是否取得房产证、央产房、军产房、公房等等),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财产(期权、RSU、股权、虚拟货币、网点库存、公众号等等),都有很多更为细致的处理方式,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香港人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

本人近期代理了一起香港人委托的离婚诉讼案件,很有代表性,因此将办案过程和思考记录下来,与大家分享,也作为备忘。

基本案情

我们的委托人是男方,香港居民,女方原为大陆居民,与男方结婚六年以后移民到香港。双方是在女方原户口所在地,东北某市登记结婚。双方婚后长期在香港、深圳两地居住工作,女儿已经成年,在香港上大学。近年因女方想回东北老家生活,而男方不愿意一起去东北,于是双方分居了几年,感情逐渐淡化,双方都有意离婚。经过协商,双方对财产分割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协议离婚VS诉讼离婚

由于双方现在均为香港居民,无法在内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即使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在内地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诉讼管辖

双方均办理了深圳居住证,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可以在深圳女方登记的居住地法院起诉。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2022年7月6日,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在深圳龙华揭牌成立。因此,深圳市内涉港的离婚案件均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材料

涉港的离婚案件在立案材料方面可能会和普通案件不一样。有些涉港离婚案件的结婚登记是在香港办理的,那么在内地起诉时,需要提供香港律师对结婚证公证的文件。本案中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女方登记结婚时为大陆户口,现在是香港居民,需要证明两者身份的一致性。女方在立案前委托香港律师出具了《同一人声明》公证文件。另外,涉港的授权委托书需要香港律师公证或者委托人本人到法院窗口面签,法院工作人员加盖面签章。

调解程序

由于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提交立案材料分配调解员以后,我们尽快与调解员沟通了双方的调解意向,并将协议书预先发给调解员,提交法官审核确认。

因女方在东北,疫情阻隔不方便来深,经沟通,可以通过微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注册微法院并完成认证后提交身份资料,法院进行核实。香港居民可以通过大陆居住证进行微法院注册并认证(香港身份证注册不了)

法院核实确认双方身份以后,根据双方的协议内容制作调解笔录,双方确认签名,然后法院出具调解书。

财产分割的特殊安排

因双方的财产比较复杂,有些在深圳,有些在香港,有些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因此,我们建议调解协议只列产权明确的在深圳的财产,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和在香港的财产,双方另外签订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执行。

在我们高效的沟通和当事人以及法院的配合下,在45天内完成了从立案到收到调解书的所有流程,顺利办结了这一起涉港离婚案件。

北京四中院依最高法新规认可一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效力

本报讯(记者 王浩雄)8月11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起鲁某与魏某申请认可香港区域法院离婚绝对判令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施行后,北京市范围内首例适用《安排》规定认可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据了解,2022年4月12日,香港区域法院对鲁某与魏某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据此解除。鲁某随后向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承认上述离婚绝对判令。四中院于2022年8月11日进行了审查询问,经审查案涉离婚绝对判令属于适用《安排》的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法院认为上述离婚绝对判令中不存在《安排》中规定不予认可的情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申请认可的请求后,当庭作出裁定,认可了上述离婚绝对判令。

《安排》是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婚姻家庭判决相互认可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最新制度性安排,填补了之前只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和认可同一份婚姻家庭判决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监护权确定等问题的空白。北京四中院依据《安排》认可了离婚绝对判令,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婚姻家庭判决中所确立的全部事项在内地人民法院得到认可。该案对于推进两地区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全面保护了两地婚姻双方及家庭关系,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合理优化了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实现我国不同法域间制度实践的一致性,为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出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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