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公司收益如何分割,离婚前分割财产还是离婚后分割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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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样重新分割财产(离婚后怎么才能重新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吗,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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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本是人身关系中最为亲密的关系之一,但当情感走到尽头,双方选择离婚时,彼此之间的财产分割将是双方最为挂心的一点,那么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吗,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网友咨询:
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吗,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许仙凤律师解答:
离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财产约定。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协议离婚后财产还可以重新分割的情况有: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许仙凤律师普法: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许仙凤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比如提供假离婚协议、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记录、警方备档的案件笔录、证人证言、音频资料等,从其内容反映出受到对方欺诈胁迫,不得已签订协议,并非一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无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将面临被驳回的可能。
“重新分割”特指夫妻一方对协议离婚时进行的财产分割后悔,因而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较为常见的适用情形是:夫妻一方以孩子上学或者买房为理由假离婚假财产分割,事后拒绝复婚的;或者一方逼迫另一方必须接受此种财产分配否则不同意离婚的等等。
许仙凤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员、政府顾问、省优秀律师。经办刑事案件及民商案件。深厚的理论与丰富的实践。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理念,严谨高效、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离婚后夫妻财产重新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典型案例:
孙某(男方)和李某(女方)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9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9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孙某主张李某的起诉期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现双方就该房屋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
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分为:①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②诉讼离婚时,法院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由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情况。
协议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待解决所有权纠纷后再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但是在分割财产如房产过户登记时,一方后悔,拒不按照协议履行。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多表现为: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这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
(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收入,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藏、赠与、变卖、毁坏或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另一方发现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及涉及财产。
2.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理解下,若将此房屋归由男方的判断定会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9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并未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夫妻两人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的,应对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作出约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清,就容易产生“手尾”而纠缠不清,日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大。
网友咨询:
自愿离婚,在离婚协议时房产分割不公,两三年后可以重新分配财产吗?离婚协议时一方免除另一方的抚养费,现在能重新要求支付抚养费?子女的教育费该怎么办?分割的房屋地址不明确,此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只有这条协议无效?
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解答:
有证据证明非自愿离婚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重新分财产。
刘顺仙律师解析:
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同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纠纷。夫妻两人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的,应对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作出约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清,就容易产生“手尾”而纠缠不清,日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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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在离婚协议时房产分割不公,两三年后可以重新分配财产吗?离婚协议时一方免除另一方的抚养费,现在能重新要求支付抚养费?子女的教育费该怎么办?分割的房屋地址不明确,此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只有这条协议无效?
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解答:
有证据证明非自愿离婚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重新分财产。
刘顺仙律师解析:
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同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费用是怎么收取的?(离婚财产分割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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