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和继承分割,再婚前家庭财产继承法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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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财产继承怎样分配,如何分割财产呢(再婚财产继承怎样分配,如何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再婚后,遗产如何继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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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夫妻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财产先分割出来,剩余被继承人的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可以由各个继承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婚继承具体指什么?父母再婚后留下的财产应如何继承?
现在大部分的年轻人已经不把离婚放在眼里,由于他们感情的冲动,看待问题的不认真,不重视,以及强烈的自我主义。现在的离婚率也在逐年增加。毫无疑问的,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二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的婚后怎么处理?
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吴伟华律师解答:
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己有支配权,离婚时不得分割。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吴伟华律师普法:
通常情况下,再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再婚婚前财产做专门规定,再婚婚前财产的确定和第一次结婚婚前财产的确定原则是一样的。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吴伟华律师补充:
子女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父亲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父亲的第一、二次婚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双方当事人再婚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即确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婚姻法17条、18条来确定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范围。双方当事人的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只要意思表达真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约定了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便婚内一方所取得的财产符合婚姻法17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共同所有,那么即便婚内一方所取得的财产符合婚姻法18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如果约定了婚内所取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照具体约定的范围及比例,来划分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范围。
吴伟华律师继续补充:
双方没有婚内财产约定亦没有婚前财产约定,婚内所取得财产适用婚姻法17、18条来进行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离婚时要求给予赔偿的,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赔偿;再婚夫妻,只要办理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就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彼此有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再婚夫妻,如果与对方的子女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那么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相互继承遗产。
丈夫遗产该前妻继承,还是二婚妻子继承?上海发生一起遗产争夺案
一直以来大众都比较关注的是超级富豪死后遗产分配,以及家属为了争夺遗产对簿公堂的事情,之前有很多的遗产分配案例,例如美国女商人利昂娜赫尔姆斯利,2007年,她拟定遗嘱,要求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慈善事业,只留给亲属少量财产。最让人惊讶的是她给她的宠物狗留下了1200万美元,而她的两个孙子孙女没有分得一分钱。
还有著名歌星约翰列侬,1980年,约翰列侬被谋杀后,她的现任妻子和她的儿子成了最大的遗产继承人,但约翰第一次婚姻养育的儿子朱利安却几乎没有拿到什么钱,朱利安为了拿到父亲的遗产便将继母和弟弟告上法院,他们这桩遗产纠纷案持续了整整16年。
类似这样遗产纠纷继承的案子还有很多,不只是富豪,平民老百姓也一样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遗嘱继承一般的情况下就是看有没有签订遗嘱,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也是一桩遗产纠纷案件,只是这桩案件比较特殊,被告是已故人的前妻,原告是已故人的现任妻子,两人就已故人生前的一套房子所有权问题,闹上法庭,房子到底该给谁?法院又是如何判罚的?
被告张云静(化名)与李强(化名),于1995年离婚,两人育有一个女儿李甜,两人离异以后李甜就跟随母亲张云静生活。两人在结婚之前,李强就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长春路的房子,这属于李强的婚前财产,自然房子的所有权也归李强一人所有。但在两人离婚以后,张云静和女儿李甜一直都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面。
2002年,李强与原告卢云(化名)结婚,虽然再婚,但李强对女儿李甜一直都很好,父女之家的感情也没有因父亲再婚而变淡,李甜与继母卢云相处得也算融洽,可在2016年李强去世以后,这个一直处于平静的水面,泛起了不小波澜。有一天李甜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状告她的正是继母卢云,两人因此就李强生前那套房子的继承权闹上法庭。
依据《继承法》规定,李甜和卢云都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也就是说李甜和卢云两人对于李强的这套房子各自拥有一半的继承权,如果卢云与李强还育有孩子,那就在平摊。
可他们的矛盾点不在于此,本案争议实质是李强名下房屋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在2003年的时候,张云静看到丈夫已婚,便将他们婚前共同购买的那套房子的所有权以买卖的名义进行了转移,现在房屋所有权属于李甜和张云静所有。但卢云声称这是张云静瞒着李强私自操作,他们的这个过户手续上连李强的亲笔签名都没有。
为了证明卢云所说,法院传唤当时替张云静办理过户的中介张燕萍(化名)出庭做证。张燕萍表示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当日,是张云静和李强两人一同去找她,然后还交齐了所有办理过户需要的材料,她也审核过这些材料,然后当时李强也在口头上表达了愿意将这套房屋转到张云静和李甜的名下,那为何他又不签字了?
原来是李强刚好临时有事走掉了,但当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只要证件到位,相关资料都有,只要其中一人到交易中心就可以办理,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张燕萍也表示自己与张云静和李强两人之前都并不相识。作伪证可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作伪证,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审法院认为,就正常的房屋转让行为而言,张燕萍声称的其中一人持相关材料,无需委托书即可代办过户手续流程有违常理,法院也向虹口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认证,明确没有此类流程,办理过户需要申请人本人到场,也就是李强必须要亲自到场,然后进行签名,不可以应由本人签名的材料让中介人员代签,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为过户手续系以非正常方式完成,无法反映李强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认为他们的这个买卖合同无效,但也没有对这套房子的继承权进行审判,因为一开始卢云起诉的就不是房屋继承权。判决生效后,李甜和张云静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卢云仅为法定继承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代替李强发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张云静认为自己与李强之前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而是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李强在与卢云结婚前所持有,因此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他享受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虽然他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在口头上有承诺,表达将房屋赠与前妻和女儿的意愿,依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且该赠与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且买卖的目的也是赠与,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最终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给了李甜和张云静。
一场起起伏伏既有些荒唐又很现实的案件得到最终的审判,李强也没有想到自己死后,亲人居然会为了一套房子闹得如此不可开交,这个案件也是在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像李强这样家庭比较复杂,不想后人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那就提前拟定好遗嘱。
一直以来大众都比较关注的是超级富豪死后遗产分配,以及家属为了争夺遗产对簿公堂的事情,之前有很多的遗产分配案例,例如美国女商人利昂娜赫尔姆斯利,2007年,她拟定遗嘱,要求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慈善事业,只留给亲属少量财产。最让人惊讶的是她给她的宠物狗留下了1200万美元,而她的两个孙子孙女没有分得一分钱。
还有著名歌星约翰列侬,1980年,约翰列侬被谋杀后,她的现任妻子和她的儿子成了最大的遗产继承人,但约翰第一次婚姻养育的儿子朱利安却几乎没有拿到什么钱,朱利安为了拿到父亲的遗产便将继母和弟弟告上法院,他们这桩遗产纠纷案持续了整整16年。
类似这样遗产纠纷继承的案子还有很多,不只是富豪,平民老百姓也一样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遗嘱继承一般的情况下就是看有没有签订遗嘱,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也是一桩遗产纠纷案件,只是这桩案件比较特殊,被告是已故人的前妻,原告是已故人的现任妻子,两人就已故人生前的一套房子所有权问题,闹上法庭,房子到底该给谁?法院又是如何判罚的?
被告张云静(化名)与李强(化名),于1995年离婚,两人育有一个女儿李甜,两人离异以后李甜就跟随母亲张云静生活。两人在结婚之前,李强就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长春路的房子,这属于李强的婚前财产,自然房子的所有权也归李强一人所有。但在两人离婚以后,张云静和女儿李甜一直都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面。
2002年,李强与原告卢云(化名)结婚,虽然再婚,但李强对女儿李甜一直都很好,父女之家的感情也没有因父亲再婚而变淡,李甜与继母卢云相处得也算融洽,可在2016年李强去世以后,这个一直处于平静的水面,泛起了不小波澜。有一天李甜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状告她的正是继母卢云,两人因此就李强生前那套房子的继承权闹上法庭。
依据《继承法》规定,李甜和卢云都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也就是说李甜和卢云两人对于李强的这套房子各自拥有一半的继承权,如果卢云与李强还育有孩子,那就在平摊。
可他们的矛盾点不在于此,本案争议实质是李强名下房屋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在2003年的时候,张云静看到丈夫已婚,便将他们婚前共同购买的那套房子的所有权以买卖的名义进行了转移,现在房屋所有权属于李甜和张云静所有。但卢云声称这是张云静瞒着李强私自操作,他们的这个过户手续上连李强的亲笔签名都没有。
为了证明卢云所说,法院传唤当时替张云静办理过户的中介张燕萍(化名)出庭做证。张燕萍表示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当日,是张云静和李强两人一同去找她,然后还交齐了所有办理过户需要的材料,她也审核过这些材料,然后当时李强也在口头上表达了愿意将这套房屋转到张云静和李甜的名下,那为何他又不签字了?
原来是李强刚好临时有事走掉了,但当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只要证件到位,相关资料都有,只要其中一人到交易中心就可以办理,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张燕萍也表示自己与张云静和李强两人之前都并不相识。作伪证可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作伪证,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审法院认为,就正常的房屋转让行为而言,张燕萍声称的其中一人持相关材料,无需委托书即可代办过户手续流程有违常理,法院也向虹口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认证,明确没有此类流程,办理过户需要申请人本人到场,也就是李强必须要亲自到场,然后进行签名,不可以应由本人签名的材料让中介人员代签,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为过户手续系以非正常方式完成,无法反映李强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认为他们的这个买卖合同无效,但也没有对这套房子的继承权进行审判,因为一开始卢云起诉的就不是房屋继承权。判决生效后,李甜和张云静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卢云仅为法定继承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代替李强发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张云静认为自己与李强之前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而是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李强在与卢云结婚前所持有,因此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他享受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虽然他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在口头上有承诺,表达将房屋赠与前妻和女儿的意愿,依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且该赠与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且买卖的目的也是赠与,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最终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给了李甜和张云静。
一场起起伏伏既有些荒唐又很现实的案件得到最终的审判,李强也没有想到自己死后,亲人居然会为了一套房子闹得如此不可开交,这个案件也是在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像李强这样家庭比较复杂,不想后人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那就提前拟定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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