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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一方婚前买房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2024-01-03 01:23:3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婚前一方买房产,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婚前一方买房产,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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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买房产,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婚前一方买房产,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结婚后,夫妻双方买房时用了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子毋庸置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一方婚前的资金算赠与对方了吗?还是这一部分算作一方的个人财产呢?离婚时,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基本案情】

贺轩和姚娜2014年4月17日结婚。2014年7月16日,姚娜将自己婚前在大兴的房子出售,卖房款238万。7月23日,姚娜看中了朝阳区一套价值277万的房,姚娜分几次从自己的账户直接转给卖房人225万元,又分几次从贺轩的账户向卖房人转了52万元。房子登记在姚娜名下。2018年5月,贺轩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和姚娜离婚,2018年8月,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紧接着,贺轩再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朝阳的房子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贺轩认为,从自己账户支付的52万元都属于自己对朝阳房子的出资,要求法院确认这52万元对方的房产的价值归自己所有。姚娜认为,自己曾向贺轩的账户转账42万元委托贺轩理财,所以通过贺轩账户支付的42元也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贺轩支付的其他款项,自己也都转账还给了贺轩。所以朝阳的房子完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贺轩无关。

诉讼中,法院与中介公司沟通,涉案的朝阳区的房子价值540万元到550万元左右。

那么,涉案的朝阳的房子是李娜的个人财产吗?贺轩可以分得相应的房产权益吗?如果可以分得,如何计算贺轩应该分割的部分呢?

【律师分析】

一、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购房出资仍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买房的行为发生于结婚后,但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出资仍然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这笔款项的性质。

所以,虽然姚娜和贺轩在婚后买了朝阳的房子,但购房款大部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二、如果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财产混同,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的出资也会有对方的一部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个人存款,不管结婚时间多久都仍然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一方的婚前存款和婚后的工资、理财等款项混合,无法区分,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些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子中,姚娜买朝阳的房子时,一部分款项是直接把婚前房子的卖房款225万元转给了卖家,另外一部分款项却是转账给贺轩理财后再转给了卖房人。姚娜剩余的卖房款和其他的婚前存款放在自己的账户后,与婚后的工资、理财以及其他款项混合,这些钱款进出帐频繁,无法区分,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到支付购房款期间,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朝阳房子的出资,法院认为姚娜的部分出资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由属于贺轩出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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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一方婚前财产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由于实际中婚后购房用婚前财产出资的数额不一,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1.如果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大部分出资,法院会将房子判给一方,按出资部分的现值给另一方补偿款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婚后购房的大部分出资

那补偿款如何计算呢?法院会综合房子的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子归姚娜所有,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现房价的基础上,酌情认定姚娜给贺轩23万元的补偿款。

有的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妇女权益、无过错方权益,判决女方、无过错方多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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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扣除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部分后分割

有法院认为,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应该扣除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的部分,剩下的再进行分割。

比如,昌平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安的一套房,男方用婚前的个人存款付了11万多的首付,剩余25万元的购房款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付清。房屋现值42万元左右。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扣除男方11万元的婚前个人存款出资,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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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

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的,也有法院会按照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产。判决按份共有的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折价款的情形。

比如,2019年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男和董女在结婚后以1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其中94万元的购房款是董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后来,王男和董女两人以179万元卖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董女又看中了南路房屋,售价约251万元,董女用出卖模式口西里房子的125万元付了首付,再贷款了约125万元,双方共同还贷。因为南路房屋的首付款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后续对出卖房产有分歧,双方还需要再去法院起诉共有五分割纠纷来分割房产。

总的来说,婚后买房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的,在离婚时,法院都会考虑夫妻用个人出资的情况,在分割房产时对个人出资多的一方有一定的倾斜。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你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吗?欢迎评论、私信。

彭红艳律师: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分析离婚中,对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情况介绍:男方于2013年婚前购房一套,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当时购买时总价35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0万元。男方首付100万元,银行贷款250万元。2016年男方与女方结婚,此房屋结婚时价值约800万元。男方和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20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离婚时房屋现值1000万元。甲乙双方现因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甲方房产的归属及房产补偿款,双方协商不成,产生争议。双方争议的有两点:

1、房产的归属?

2、如果房产归属男方,那么男方应补偿女方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笔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彭红艳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本案当中的房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房产的归属;协商不成,从法院的判决角度,房产归男方所有;

2、男方应对女方补偿,补偿金额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虽然如此,但补偿金额的计算实践当中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2014),“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这种计算方法当中,没有考虑男方婚前财产在2017年时房产价值的时点,如果按照这种计算方法补偿,那么对持有房产的一方不公平。

如果考虑男方婚前房产,其房产价值在2014年至2017年之间已经大幅增长的情况,彭红艳律师认为该房产价值在婚前增值的部分应当归婚前一方所有,这个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中有提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我们认为婚前增值的部分不应计算在补偿范围。

彭红艳律师认为,本案当中,房产的补偿款,根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婚姻关系当中,法官会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婚姻双方当事人也应本着解决婚姻问题,以双方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婚姻、财产、子女问题。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离婚房产会怎么分割?

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会怎么分割?

对于这类房产,会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登记在一方名下;

2.登记在对方名下;

3.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几种情况都会导致房产的分割结果不一样。

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前一方全款出资(或婚前还清房贷),并且在婚前取得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同意分割,否则另一方主张分割不会得到支持。

婚前还清贷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同意分割,否则另一方主张分割不会得到支持。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平分。

登记在对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但是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会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有明确归登记方所有的,那就是被认定为是对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相关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九条 【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如果无法协商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如何分割。对于这种情况的房产,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均等分割,法院会按照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判决分割。

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会怎么分割?

对于这类房产,会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登记在一方名下;

2.登记在对方名下;

3.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几种情况都会导致房产的分割结果不一样。

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前一方全款出资(或婚前还清房贷),并且在婚前取得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同意分割,否则另一方主张分割不会得到支持。

婚前还清贷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同意分割,否则另一方主张分割不会得到支持。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平分。

登记在对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但是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会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有明确归登记方所有的,那就是被认定为是对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相关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九条 【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如果无法协商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如何分割。对于这种情况的房产,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均等分割,法院会按照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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