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前财产一方去世后怎么分配,婚前财产婚后人去世后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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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过世后怎么分(婚前财产去世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前债务婚后对方死亡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婚前债务婚后对方死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若继承了遗产,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所负的债务。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结婚后配偶意外死亡,遗产如何分配?
结婚后配偶意外死亡,遗产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曹某生前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 2019年8月12日,曹某在公司参加职工篮球比赛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贾某系曹某之妻,二人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何某系曹某之母,曹某无其他继承人。
曹某去世后,某公司同意支付丧葬补助金3.89万元,护理费80万元;贾某、何某慰问金各10万元。某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基金核定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已转入某公司账户内。某公司已将以上所有款项支付至曹某之母何某的账户。
曹某去世时遗留的财产主要有:婚前全款购得现房两套,其名下存款84863元,轿车一辆;养老金账户余额119512.84元,住房公积金余额71338.67元,企业年金及激励账户余额129169.09元。
曹某之妻贾某与曹某之母何某就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分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贾某与何某各分配50%;曹某的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何某分配80%。
【律师解读】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如何分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物质补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亦非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在分配时,应考虑当事人对死者的生活亲密程度和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两个原则进行分配。
(二)本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的原则及事实依据
本案所涉及的遗产分配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二、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三、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以及今后生活
曹某是何某独生子,何某丈夫去世后,无论生活上、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母子二人联系紧密且深度依赖;何某年老体弱,身体多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曹某生前唯一供养的亲属,在曹某死后,老无所依,只能通过遗留的财产保障生活和医疗所需。贾某与被继承人曹某领取结婚证仅69天,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且,贾某从事较好的职业,有优渥的收入保障,且年纪尚轻,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受伤害可以被新的生活治愈,贾某对曹某遗留财产的需求和依赖程度相对不高。
(三)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被继承人之母何某将曹某抚养长大,付出良多,年过花甲痛失独子,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被继承人之妻贾某与曹某结婚仅69天,突发意外,失去丈夫,亦令人惋惜,但是,其毕竟与被继承人结婚日短,未能和被继承人共同打拼、积累财富。其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家庭的贡献明显少于作为母亲的何某,故应当少分。
结合本案何某对曹某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曹某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法院酌定遗产按贾某分配20%,何某分配80%的分配比例,于法有据,也更普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帮传承‖婚前购置房产,谁料遭遇白发人送黑发人,对房产儿媳有继承权吗?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买房与结婚,是人生中的两件大事,一件可能是人生中最大的一笔开支,另一件则代表自己进入全新的人生阶段。而房产和婚姻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朋友为防止日后婚变,选择婚前购置房产,这样做真的就是保证万无一失吗?
案例回顾
小徐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他们是自由恋爱,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徐小宝。
小徐在结婚前,全款购置了一套婚前房产,这套房不仅仅是小徐的婚房,也是他接父母来京养老的住宅。原本祖孙三代人在这套房子中享受天伦之乐,可谁知一场意外让小徐与他的家人天人永隔。2016年,小徐因车祸去世,随后徐父、徐母分别在2019年、2020年去世,由于小徐去世时并未处理他婚前购置的房产,现在小徐的姐姐找到李女士,称自己对于弟弟的房产也有继承权,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李女士有点懵,对于自己丈夫留下的这套房产改如何继承,急忙寻求“帮传承”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支招
帮传承的专业律师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继承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同时,在《民法典》新增一条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根据上述案情,徐先生、徐父、徐母已经先后去世,且均未留下遗嘱,因此围绕着这套房产共发生了三次法定继承。
徐先生的房子虽然是婚前财产,但是在其去世后其妻子是法定继承人,可以与徐父、徐母和儿子徐小宝共同继承。
在徐先生去世后,妻子李女士、徐小宝、徐母、徐父平分该套房子份额,即每人分得1/4;而后,徐父去世,其所占房子的1/4份额又平等的分给徐先生的姐姐、徐母以及徐小宝(代位继承);最后徐母去世,其所占房产的份额又分别由徐先生的姐姐、徐小宝继承。
该套房产在经过三次法定继承后,分别由徐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徐小宝以及徐先生的姐姐共同继承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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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套房产在经过三次法定继承后,分别由徐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徐小宝以及徐先生的姐姐共同继承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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