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处理,离婚前财产转移多久才不算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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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财产转移,财产怎么办理(离婚前财产转移,财产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男方离婚前财产全部转移怎么办,男方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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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有些夫妻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就想尽办法转移财产,比如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那么男方离婚前财产全部转移怎么办,男方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男方离婚前财产全部转移怎么办,男方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葛祥泰律师解答:
对于男方在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起诉离婚、分割夫妻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葛祥泰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
1、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折、房产本等重要文件和资料,防止被另一方利用。
2、对自己和对方的财产状况有清晰的记录并保存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同时也注意记下对方的银行账号、股票账户、注册的公司名称、房产具体位置等资产详细情况,以便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资料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提供必要的财产线索,司法机关是不会帮你调查取证的。
3、尽量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己方名下或双方名下,这样可以更有效避免对方转移、变卖资产。
4、如发现对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迹象,应及时制止,或者保留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选择报警,这样在诉讼中可增强法官对该证据的采信度。
诉讼离婚阶段: 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当发现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中财产保全,及时保全夫妻共同财产,避免财产流失或损失。
葛祥泰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民事诉讼、非诉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其中在公司法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资纠纷领域尤其擅长。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离婚前“花式”转移财产?法院:无效!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2月13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熊晓婷 徐睿)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人为了独占更多财产,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为例,了解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根据案情可知,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育有两个女儿。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李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2020年9月至10月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年某持股2%,胡某持股98%。
冯某认为,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是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是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
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南山法院判决涉案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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