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律标准及处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持续罪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Xtw.com.CN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要求)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有关问题及辩护要点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在农村地区常见的一种犯罪,主要常见于拆迁和农村集体建设过程当中,某些领导或决策方不管不顾,先把事做了再说,是一种不懂法,不知敬畏的表现,这个这种现象在以前和现在其实都很常见,但被刑事追究的案例并不是特别多,主要是农村群众不太懂法,不知道用刑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存在很多顾虑,不敢去声张去追究。今天陈律师就给大家讲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有关问题。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项罪名,正确理解该罪名,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本条中所指的“土地管理法规”含义非常广泛,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有关法规等。
(二)只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才可能构成本罪,非法侵占其它土地的不构成本罪。“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非法占用建设用地、荒地等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构成犯罪。
(三)“改变土地用途”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非农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等行为。
(四)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非法占用的土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的才可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接手了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子,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
(一)是否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本罪犯罪客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
(二)犯罪的对象是否属于农用地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属于法定的土地三大用途地类。在土地管理实践中,为了便于土地利用和管理,土地相关管理部门在三大用途地类基础上对土地用途做了更为具体的分类。比如2001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试行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中统一了城乡土地分类的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其他农用地。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又于2017年修订实施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该标准将土地利用现状划分为一级地类12个,二级地类73个,并明确将23个二级地类被划入农用地范畴,其中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园地4个一级地类项下的17个二级地类,以及交通运输用地项下的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项下的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其他土地项下的设施农用地、田坎等6个二级地类(如下图)。所以,从农用地范围界定的角度讲,虽然法律条文对农用地规定是非穷尽的列举方式,但农用地的概念并不是开放或者不确定的,土地管理的政策及技术标准对农用地范围的规定是明确且具体的,应当作为界定农用地范围的依据。
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的辩护中关于地类的认定问题,辩护人不仅要从认定依据、认定主体以及认定方法等角度对地类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从所占用土地是否取得了审批手续(包括占地行为发生时和发生后)以及所占用土地在占地行为发生时的实际用途等方面入手积极收集有利证据。必要时还可以借助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专家向法庭阐述地类认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强化辩护意见的针对性,以提高辩护效果,实现有效辩护。
如【案例】何远征、钟甲财、肖天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8)湘1129刑初148号)本案占用的土地类别属性应当采信国土部门和鉴定机构的意见。本案三被告人开办采石场占用的土地根据国土部门和鉴定机构的鉴别和计算,包括采矿区占用裸岩石砾地13374.19平方米,工业广场占用裸岩石砾地1628.78平方米、其他草地1136.40平方米,堆土场占用裸岩石砾地1644.91平方米、旱地3041.13平方米,无论从占用土地的类别和占用土地的面积均未到达定罪入刑的标准。因为,裸岩石砾地不是土地管理法法律意义上的农用地,其他草地和旱地在面积上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十亩)。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
(三)是否造成占用地毁坏
非法占地行为对农用地的毁坏很明显指的是破坏或者降低土壤质量,即将被占用土地土壤质量由适合农业生产改变为不适合农业生产。如在耕地管理中破坏了耕地的耕作层,将该宗耕地土壤质量改变为不适合农作物耕种,包括改变为林地、草地或者建设用地等,都属于破坏或者降低该宗耕地的土壤质量,均应当认定为毁坏耕地的范畴。
对于认定农用地毁坏的主要标准应当是被占用农用地土壤质量的改变或降低,即由适合农业生产用地改变为不能作为农业生产用地,或者由适合农作物耕种变更为仅适合林草业用途。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构成须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毁坏”三个要件,而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草地土壤质量破坏或降低。如开垦草原的行为,一般是指将草原转为耕地,在这一行为中仅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农用地用途”两个要件,并不存在造成农用地毁坏的结果,因为除非认定因开垦行为导致该草地荒漠化、盐渍化,否则将草原开垦为耕地不会发生破坏或者降低该宗草地土壤质量的结果,所以不能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
同样,对于《林地解释》中规定的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也不能直接等同于造成林地毁坏,若认为该违法行为需要纳入刑法范围调整的,可以适用破坏森林资源或环境资源的罪名。例如,某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法院以当事人杨某擅自将林地上的林木砍伐,改种核桃树,被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本案中核桃树所占土地的地类可能会被认定林地或者园地,无论如何杨某将一般林木砍伐改种核桃树的行为,都没有破坏或者降低该宗林地土壤质量,不存在造成农用地毁坏的后果,不应该被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果需要追究杨某刑事责任的,可以考虑判处滥伐林木罪。
例如王成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6)冀刑再2号)
2010年5月13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耕地破坏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经现场核实,发现部分巨大石块已移出压占的耕地,部分承包地的种植条件有所改变,种植面积也有所增加。目前已不具备耕地破坏认定的前提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本案属于无罪判例。
有关案例一:
汝城县东兴电力有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少批多占)
案情简介:2003年9月,被告人欧某等人为开发南洞乡西边山村小水江梯级电站,经汝城县水利水电局批复,汝城发展计划局立项,注册成立了汝城县东兴电力有限公司。
该公司先后与南洞乡西边山村、育才村、育林村签订了关于兴建小水江梯级电站征地及青苗补偿协议书,于同年11月9日开始动工维修扩建西边山通村公路,并成立项目部,公司授权被告人欧好茂为项目经理,由被告人欧好茂负责办理小水江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地征用、电站筹建等所有事务。2003年12月,被告人欧好茂到湖南省林业厅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后(面积为:0.62公顷),开始动工兴建电站,2007年6月,小水江电站竣工发电。
2008年10月,郴州市林业调查设计队对小水江水电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该电站共占用(使用)林地面积为10.6619公顷,其中,已办理林地使用手续面积0.6200公顷,全部为商品林地,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面积10.0419公顷(国家级公益林地2.1265公顷,商品林地7.9154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欧好茂主动到汝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交待了汝城县东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兴建水电站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2008年12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汝城县东兴电力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采用少批多占,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欧好茂作为汝城县东兴电力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是公司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同样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汝城县东兴电力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计人民币522178.80元(已缴清)。被告人欧好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5000元(已缴清)。
案例二:
2009年,被告人胡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346亩土地承包合同,并成立被告单位北京六合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成公司),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六合成公司及胡某陆续在该土地内建设“温馨家园”残疾人活动中心、餐厅等项目,并建设温室大棚100余个。2010年,马某承租六合成公司院内东侧206亩土地,且马某受六合成公司及胡某雇佣,负责该公司承租土地内温室大棚项目的日常管理。2012年以后,胡某、马某共同商议决定将部分温室大棚向个人出租,并允许承租温室大棚的租户在大棚内进行地面硬化等违法建设。经查,该公司承租土地内建设的“温馨家园”残疾人活动中心、餐厅等项目均未取得规划、用地等行政许可,系违法建设。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昌平分局认定,该公司承租土地内违法占地共造成22.19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16.51亩)的土壤工作层严重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其中温室大棚中硬化占用9.47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8.8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被告人胡某、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被告单位六合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
2016年3月,被告人刘强经人介绍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池杰商定,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15日,刘强指使其司机刘广岐与池杰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广岐。同年10月21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广岐。其间,刘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紫薇庄园”。截至2016年9月28日,刘强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截至案发,刘强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截至2017年4月,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2017年5月,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就刘强非法占有农用地本案中,辩护人提出了刘强不具有主观故意,但后续在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环节中第一条就指出刘强受让合作社时指使司机刘广岐代其签字,证明其具有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大量农用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乱占耕地建房将面临哪些处罚?
乱占耕地建房
乱占耕地建房是近年农村发展的一大乱象。去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提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如何理解“八不准”中的专业常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八不准”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概念
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等。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如何了解农民承包土地规划中是什么地类?
有两个途径可查询了解: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公众可以通过公告和保护标志了解具体地块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土地规划用途情况。
违反“八不准”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农田除法定情形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外,只能作为耕地使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另外,《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建设的,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这里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强占耕地建房,即未经合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二是多占耕地建房,即超出了合法批准面积。强占耕地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规定处罚。多占耕地建房,多占的部分也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村民建住宅多占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其他主体多占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关于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该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随着农业规模化种植的推进,流转耕地的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但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买卖、流转耕地非法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非法买卖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82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建设主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等有关规定处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关于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无法概括或列举,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在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但是,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关于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少批多建。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可能获得批准,因此实质上属于未批先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这条“不准”与其他七个“不准”不同,其他七个“不准”均是不准建房,这个“不准”是针对“出售房屋”的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指出,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实践中,小产权房以及农民在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即应属于此类。该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占地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但对出售行为,因属于民事行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关于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规定了明确的机关、程序。《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犯罪系列(十)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之“农用地”的认定
导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惩治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但本罪“农用地”的范围如何界定,具体包含哪些种类等问题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实践中,判断“农用地”的性质应该以规划地类还是以现状地类为准,亦存在分歧。本文将结合罪名的文义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对“农用地”的认定标准进行论述。
一、农用地的概念及分类《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土地类型具体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农用地”性质的认定标准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土地类型可以划分为现状地类和规划地类。现状地类依据的是土地的现实状态,规划地类依据的是土地未来的状态。由于土地规划利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现状地类与规划地类不一致的情形。在实践中,土地现状地类与规划地类相同时,司法机关主要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籍资料,即土地现状认定被占用土地的性质。但是在现状地类和规划地类不一致时,应以哪种标准认定土地性质就成为了定罪量刑的焦点。
(一)现状地类的分类标准
现状地类一般是指土地现时用途,判定标准为土地调查结果,其具体的依据是地籍管理工作机构制作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我国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就是基于土地利用现状而进行的地类划分标准,将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划分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地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农用地主要包含以下分类:
(二)规划地类的分类标准
规划地类一般是指在规划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可能和现状地类一致,也可能和现状地类不一致。比如现状地类是耕地而规划地类是建设用地,说明土地现状是耕地,但规划期内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规划地类往往用于判断土地的开发价值,即规划期内可以建什么,或者判断开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等。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来看,土地主管部门对土地进行管理均是以规划地类为标准,而以现状地类作为标准将面临行政处罚上的障碍,刑事处罚也就缺乏相应的基础,但是,现状地类反映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现状,对于认定占地行为的主观罪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在实践中应以规划地类为依据,以现状地类为参考,综合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现状地类反映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现状,对于认定占地行为的主观罪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以规划地类为主要依据,达到构罪标准之后,还应结合土地权属证明、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土地监测调查成果,该土地的自然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虑,在量刑时区别对待。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农用地”认定的误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农用地”的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只有在法律法规中提到的农用地才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农用地”。例如,对耕地、林地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草原在《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部分“农用地”未被法律法规所列举,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将其理解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误区。
笔者认为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列举耕地、林地后用“等”字加以概括,并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司法判例等,说明该罪农用地不仅仅指耕地和林地,还应包含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并应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对土地性质的划分与《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所对应的地类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农用地认定的参考。
四、结语农用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农用地的非法占有与毁坏也将威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刑法条文表述相对较简略,造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认定的差异。笔者认为在农用地范围的认定上应包含土地管理法中所列明的所有种类,否则就违背了刑法修正案二中将非法占用耕地罪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原意。同时,在定罪量刑时,面对现状地类与土地规划地类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规划地类为依据,并结合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使罚当其罪。因此,正确解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农用地的内涵,对于筑牢保护农用地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
导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惩治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但本罪“农用地”的范围如何界定,具体包含哪些种类等问题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实践中,判断“农用地”的性质应该以规划地类还是以现状地类为准,亦存在分歧。本文将结合罪名的文义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对“农用地”的认定标准进行论述。
一、农用地的概念及分类《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土地类型具体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农用地”性质的认定标准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土地类型可以划分为现状地类和规划地类。现状地类依据的是土地的现实状态,规划地类依据的是土地未来的状态。由于土地规划利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现状地类与规划地类不一致的情形。在实践中,土地现状地类与规划地类相同时,司法机关主要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籍资料,即土地现状认定被占用土地的性质。但是在现状地类和规划地类不一致时,应以哪种标准认定土地性质就成为了定罪量刑的焦点。
(一)现状地类的分类标准
现状地类一般是指土地现时用途,判定标准为土地调查结果,其具体的依据是地籍管理工作机构制作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我国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就是基于土地利用现状而进行的地类划分标准,将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划分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地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农用地主要包含以下分类:
(二)规划地类的分类标准
规划地类一般是指在规划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可能和现状地类一致,也可能和现状地类不一致。比如现状地类是耕地而规划地类是建设用地,说明土地现状是耕地,但规划期内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规划地类往往用于判断土地的开发价值,即规划期内可以建什么,或者判断开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等。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来看,土地主管部门对土地进行管理均是以规划地类为标准,而以现状地类作为标准将面临行政处罚上的障碍,刑事处罚也就缺乏相应的基础,但是,现状地类反映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现状,对于认定占地行为的主观罪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在实践中应以规划地类为依据,以现状地类为参考,综合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现状地类反映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现状,对于认定占地行为的主观罪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以规划地类为主要依据,达到构罪标准之后,还应结合土地权属证明、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土地监测调查成果,该土地的自然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虑,在量刑时区别对待。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农用地”认定的误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农用地”的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只有在法律法规中提到的农用地才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农用地”。例如,对耕地、林地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草原在《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部分“农用地”未被法律法规所列举,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将其理解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误区。
笔者认为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列举耕地、林地后用“等”字加以概括,并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司法判例等,说明该罪农用地不仅仅指耕地和林地,还应包含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并应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对土地性质的划分与《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所对应的地类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农用地认定的参考。
四、结语农用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农用地的非法占有与毁坏也将威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刑法条文表述相对较简略,造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认定的差异。笔者认为在农用地范围的认定上应包含土地管理法中所列明的所有种类,否则就违背了刑法修正案二中将非法占用耕地罪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原意。同时,在定罪量刑时,面对现状地类与土地规划地类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规划地类为依据,并结合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使罚当其罪。因此,正确解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农用地的内涵,对于筑牢保护农用地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