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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司法鉴定和狭义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如何才有效

2024-01-03 01:05:4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司法鉴定怎么做?(司法鉴定后面流程)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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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怎么做?(司法鉴定后面流程)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的必经程序,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医患之间应当积极地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这样对医患双方都是最好的选择,对医疗损害赔偿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发生医疗纠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解答

1、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2、鉴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如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在本鉴定机构专业范围内,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双方对鉴定材料是否存在异议,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等。

3、通知是否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能够受理案件时,会给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已受理,并告知鉴定费用,有的还会告知下一步程序的时间。如果不受理时也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召开听证会。

开听证会前,鉴定机构会提前通知委托机构时间及开听证会的程序要求,并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材料。司法鉴定听证会可以说是医疗纠纷司法程序中最关键的一个程序,因为这是医患双方充分表达对医疗过程意见的时候,而且也是让鉴定机构能够采纳自己意见的关键时刻。

5、一般1-3个月后出具鉴定结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会直接送到委托机构。

律师解析

通过医患双方共同到委托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医调委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可协商选定或双方各选几家后放一起抽签选定;通过法院委托的一般是对收纳库里面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电脑摇号选定,也有在这些机构里面抽签或双方协商选定的。

对于患方来说,能不能选定公平、专业的鉴定机构是他们很大的顾虑,虽然说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专业机构,但实践中也不乏鉴定结论离公平公正有距离的情形。外省的大型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司法部批准的鉴定机构,更专业、更公平公正一些,但是排队时间、鉴定周期会比较长。

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是什么?

鉴于医学复杂和专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依赖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鉴定机构通常扮演着“准法院”的地位,鉴定人充当着“准法官”的角色。即所谓的“以鉴代审”。那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是什么?

网友咨询:

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是什么?

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杨武律师解答: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关于司法鉴定内涵和外延,从对质证的角度,有两点可以关注:

非诉讼活动中的可以称为鉴定,但不能称为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法院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这是诉讼阶段鉴定和非诉讼阶段鉴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医疗损害鉴定材料主要病历资料。鉴定前质证主要是对病历的真实、完整、客观性进行质证。实务中,医方病历的保管和书写存在诸多不规范,包括遗漏、矛盾,甚至篡改、伪造。

如法院认定病历资料存在不真实、不客观,该病历资料是不能作为鉴定材料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是不能受理鉴定的。

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杨武律师解析:

如果是因为医方病历的原因导致无法鉴定,法院又必须做出裁判。那么法官的裁判逻辑是:医方的原因导致患方无法通过申请鉴定举证医方的过错和责任,医方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个后果有可能是全部或主要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中,如果鉴定人不具有相关方面的专门知识,那么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是不客观和公正的。鉴定人是否有具备专门知识,是鉴定意见质证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另,普通人运用一般常识能够认定的以及医疗行为的纯法律的评价应不属于鉴定的范畴。这涉及到鉴定范围,从这个视角可审视鉴定意见是否超出其专业的范围。

【免责说明:本文仅代表

「建设工程」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

【建设工程】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专业性的争议问题(如工程造价、质量、工期)需要通过鉴定的方式解决,如何有效地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关系到各方的核心利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为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鉴定人应当具备注册造价师资格,并且造价师专业与鉴定项目应当一致。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相应专业的造价师进行鉴定工作。在实践中,应当核查造价师的注册单位与鉴定机构是否一致,鉴定人员是否在鉴定机构单位注册,出庭的鉴定人是否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盖章的专业人员,是否为实际进行鉴定的人员。

2.鉴定是否超出其业务范围或委托鉴定的范围

鉴定机构应当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分为质量鉴定、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如果由质量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意见,应当审查其是否同时具备从事造价鉴定业务的专业能力;鉴定范围与委托书是否一致,鉴定机构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鉴定范围的情形。

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亦有相应的规定。

4.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鉴定材料是否经过了原被告双方质证,是否确认了证据效力,决定了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机构应当以委托人转交的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并经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开展鉴定工作。关于证据材料是否采信,属于审判权的职责范围,鉴定资料的审核与认定工作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而不能依赖鉴定机构完成,否则鉴定机构即是代行法院职权,造成“鉴”“审”一体。

5.鉴定意见是否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明显不符

如审查鉴定意见依据的事实是否与下列文件资料明显不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变更签证类文件。

【建设工程】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专业性的争议问题(如工程造价、质量、工期)需要通过鉴定的方式解决,如何有效地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关系到各方的核心利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为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鉴定人应当具备注册造价师资格,并且造价师专业与鉴定项目应当一致。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相应专业的造价师进行鉴定工作。在实践中,应当核查造价师的注册单位与鉴定机构是否一致,鉴定人员是否在鉴定机构单位注册,出庭的鉴定人是否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盖章的专业人员,是否为实际进行鉴定的人员。

2.鉴定是否超出其业务范围或委托鉴定的范围

鉴定机构应当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分为质量鉴定、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如果由质量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意见,应当审查其是否同时具备从事造价鉴定业务的专业能力;鉴定范围与委托书是否一致,鉴定机构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鉴定范围的情形。

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亦有相应的规定。

4.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鉴定材料是否经过了原被告双方质证,是否确认了证据效力,决定了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机构应当以委托人转交的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并经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开展鉴定工作。关于证据材料是否采信,属于审判权的职责范围,鉴定资料的审核与认定工作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而不能依赖鉴定机构完成,否则鉴定机构即是代行法院职权,造成“鉴”“审”一体。

5.鉴定意见是否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明显不符

如审查鉴定意见依据的事实是否与下列文件资料明显不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变更签证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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