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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2024-01-03 00:52:3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夫妻共同财产开公司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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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开公司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第一种情况,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即所谓的夫妻公司。

1、两个人都要参与经营,把股权确定,各50%,到工商部门做一个变更登记。

2、一方不想经营,将她所得的50%股权给另一方,能协商成最好,协商不成评估净资产折价一半给另一方。

3、双方都不想经营,只有解散,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中止诉讼,会建议原告申请撤诉,等解散后算清财产再诉离婚。

另一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用夫妻一方名义设立的一人公司。它不同于一般性的有限公司,投资人在公司清算解散后要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解散五年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投资人就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5条对独资公司分割做了规定:程序上要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征询双方意见。一方想经营,评估后由取得公司方给另一方补偿;都想经营,竞价,得到方给另一方补偿;都不想经营,按个人独资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建议另案处理。

第三种情况,不完全由夫妻财产设立的公司,双方在公司都有股份。

1、双方都想经营,比如男方有30%的股份,女方有 40%的股份,两项相加除以二,各分一半。

2、一方不愿意经营,股权转让出去,算出价款就可以了。

股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净资产的价值,一方想尽办法将公司净资产掏空,如原材料低价卖与别人、高价采购、作出公司负资产状态,另一方起诉会要求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不会支持,因为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院只能保全公司股权不能转让,以确保分割股权,但在净资产贬值时,保全股权无意义。那么这时候,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证据保全,保全对象是公司的会计账簿,关于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没规定不可以保全案外人的财产,但是势必会贴封条,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所以要慎重采取。应该在公司资产极有可能被另一方掏空情况下采取。比如男方占公司66.7%以上的股份,这种情况男方有能力去为掏空公司资产的行为。如果男方占公司股份的10%或者更少,小股东的地位是任人宰割的,不可能在公司里呼风唤雨,不大存在恶意抽逃资产的可能,就不必证据保全。

综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需把握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公司属于独立民事主体,公司财产不能直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实质已包含案外人的财产。第二,要坚持公司继续维持原则,让公司得以生产经营下去。第三,尊重公司人合性的原则,在让配偶分得财产的同时,充分考虑股东的意愿。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实确表示放弃优先购实权的,这展崇的耐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人民法院分制夫妻在该独资公司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公司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夫妻公司”资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

上期文章:《公司法》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交叉适用(一)——夫妻财产共同制下股权及收益的认定及分割

《公司法》作为公司运行的准则,其宗旨为规范公司组织及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效率优先原则。而“家事法”更加注重实现公平,家事审判中往往既考虑个案差异,又体现司法温度。

上期推文,我们重点分享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收益的认定及分割。“夫妻公司”(即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因具有夫妻亲密关系形成的合伙关系稳定、彼此信任度高、配合默契等优点,作为很多企业初创时期的常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颇具规模的家族企业。

然而,夫妻关系一旦恶化甚至走向破裂,对于公司的发展则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夫妻二人各自的利益掺杂公司本身的利益,使夫妻公司较一般有限公司多了情感的羁绊,《公司法》和婚姻家事法之间的冲突也尤为明显。

本期我们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再审案件(案号:(2016)京03民再26号)为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向大家解析司法实务中“夫妻公司”资产分割的问题。

一、案件事实

张某与吴某于1995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3年6月创办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的财务与家庭收支不分。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各自以货币方式出资25万元,各占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2011年10月13日,A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审及二审

2011年9月,张某将吴某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对于涉案A公司的汽车、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资产及A公司的债权债务,一审法院判决归原告张某所有及享有。后吴某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吴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一份由会计师事务所针对A公司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裁定再审后,本案重审一审审理过程中,吴某向法院提供了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针对A公司2004年1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列支情况审计结论为:A公司的收入总额26534871.93元,费用总额9617528.01元,利润总额16917343.92元。吴某据此主张,A公司尚有利润总额16917343.92元,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后因未交鉴定费致审计未果。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审计程序无法进行造成待证事实无法查清,所以,张某认为A公司债权债务已分割完毕、吴某认为A公司尚有债权未分割,双方为此产生的纠纷,可另案解决。

吴某后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各方主张

吴某(重审二审上诉人):认为A公司的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

张某(重审二审被上诉人):离婚案件处理的是夫妻名下财产,上诉人诉求的债权是公司名下,不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解决,上诉人可以按《公司法》规定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且公司账目混乱,无法查明利润,吴某的主张没有依据。

三、争议焦点及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一:能否否定A公司的法人人格?

裁判要旨:

不能认定存在A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本案中诉争的A公司系俗称的“夫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系公司法所明定,并不因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而有所不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存在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但该行为只是认定行为要件中符合公司法人格形骸化这一要件的事实,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因此不能认定存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争议焦点二:“夫妻公司”的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在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处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在不能认定A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润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夫妻公司亦然。相关公司利润在未向股东分配前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存在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的混同情形,也不能迳行认定公司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三:“夫妻公司”的资产如何分割?

裁判要旨:

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A公司从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分割公司利润,且未提交一致同意分割公司利润的书面文件的情况下,该公司的经营利润及资产问题应当另行解决。A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样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制的范畴,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故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A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公司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进行分割。

四、 律师解析

(一)“夫妻公司”的利润为何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

夫妻公司虽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其特殊性,但仍然需要遵循《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向股东分配前,仍然属于公司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37条和4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需履行缴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程序后,才能依照《公司法》第34条[1]的规定向股东分配。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而离婚诉讼或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明显与之不符,因此关于利润分配的争议无法在夫妻离婚时解决,需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二)“夫妻公司”及股东包含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能否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

夫妻二人均为同一有限公司股东的,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双方对分割该部分股权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可直接通过判决进行分割。

对于具体的分割方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以下称“《北高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即离婚诉讼中分割题述公司股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

2.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3.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三)“夫妻公司”工商登记中的股权比例是否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多个地方法院对此问题均作出了一致的认定,认为工商登记中的股权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应据此分割股权。例如《北高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公司以及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又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2条规定,“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四)若夫妻双方自认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能否认定公司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夫妻双方自认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也不能迳行认定公司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混同尚不足以构成《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中认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全部要件,需满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2],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五、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的司法案例及我们的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家企混同导致的夫妻公司经营风险应当引起企业主的重视。

以本案为例,原告张某2011年起诉被告吴某离婚并分割财产,判决后吴某对公司财产分割的判项不服,经上诉、申请再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到2016年法院最终作出生效判决,前后共经历五年有余,是一则典型的因夫妻公司家企财产不分,导致离婚时引发漫长的财产分割诉讼的案例,凸显了夫妻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和资产安排的必要性。

公司和家庭资产混同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首先,家族成员对于企业的持有方式单一,往往由家族成员直接持有,以夫妻公司最为典型,一旦企业主出现家庭变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其次,因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在诉讼中一旦被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股东不得不以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

在我国法律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大背景下,企业主有必要预先合理安排企业资产和家庭资产,力求降低企业潜在的风险。

结语

本文通过一则涉及“夫妻公司”资产纠纷案例,解析了法院对夫妻公司资产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的裁判观点;实务中,往往因夫妻公司存在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导致夫妻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情形。

我们将在下期继续和大家分享因“夫妻公司人格否认”导致家庭财产受损的法律适用问题。

注释:

[1]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146.

本文

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公司出资,分割需要根据情形分别处理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同苦不能同甘的夫妻,他们白手起家却在发迹后劳燕分飞渐行渐远。甄艾刚认识任不淑时,任不淑还是一个一穷二白的穷小子。在甄艾的鼓励和陪伴下,两人共同创业,很快把握住商机,挣了第一桶金。此后两人存款不断增长,由于理念不同,两人决定分开投资。甄艾创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营彩妆业务。而任不淑则将资金一部分拥有和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负责经营公司业务,一部分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股东年底收取分红。人心易变,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甄艾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甄艾和任不淑的共同财产比较特殊,并不仅仅是存在银行里的现金或是房子等不动产,还包括在多家公司的投资。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割。

任不淑表示对甄艾的彩妆业务不感兴趣,同意由甄艾继续经营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由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此甄艾需要根据评估的企业资产给予任不淑补偿。

任不淑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由于他的业务中心在合伙企业上,任不淑同意将出资额转让给甄艾换取保留普通合伙人身份。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再加上任不淑转让出资额并非法定继承,因此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便任不淑同意转让出资额,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甄艾也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这时,甄艾可以获得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的转让出资所得价款。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同苦不能同甘的夫妻,他们白手起家却在发迹后劳燕分飞渐行渐远。甄艾刚认识任不淑时,任不淑还是一个一穷二白的穷小子。在甄艾的鼓励和陪伴下,两人共同创业,很快把握住商机,挣了第一桶金。此后两人存款不断增长,由于理念不同,两人决定分开投资。甄艾创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营彩妆业务。而任不淑则将资金一部分拥有和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负责经营公司业务,一部分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股东年底收取分红。人心易变,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甄艾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甄艾和任不淑的共同财产比较特殊,并不仅仅是存在银行里的现金或是房子等不动产,还包括在多家公司的投资。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割。

任不淑表示对甄艾的彩妆业务不感兴趣,同意由甄艾继续经营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由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此甄艾需要根据评估的企业资产给予任不淑补偿。

任不淑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由于他的业务中心在合伙企业上,任不淑同意将出资额转让给甄艾换取保留普通合伙人身份。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再加上任不淑转让出资额并非法定继承,因此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便任不淑同意转让出资额,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甄艾也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这时,甄艾可以获得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的转让出资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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