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婚姻法»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怎么写,婚内协议书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吗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怎么写,婚内协议书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吗

2024-01-03 00:36:2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夫妻之间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有效呢(夫妻之间婚前财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ikaoONLine.COM

夫妻之间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有效呢(夫妻之间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有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签订\u0026#34;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u0026#34; 遇9种情形无效

导读:结婚之后,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如果想打破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也不难,一份协议就行。(贴心送上法律规定《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其实,无论是结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都有很多雷区。小编从100多个案件中总结了签财产约定的雷区,这9个错误千万别犯。

1、口头约定AA制没用,白纸黑字写清楚才有效

接待离婚当事人的时候,我们一定会问一个问题“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些人可能会回答“我们没什么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各管各的。”再问有没有协议,一般都回答没有。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有财产约定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符合形式要求,并不要求经过公证处公证。当然,公证处会尽量排除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更难受到挑战。

2、被逼签订的协议无效,得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既然是协议,必然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保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签署,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

当然,法律是规定了,但还要有证据能够证明。问题是这种证据很难取证。曾经办过一个案例,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婚后的工资收入所得的80%都归女方所有,离婚时女方要求按此协议分割财产。男方提出当时他并不同意签署该协议,前一天晚上女方抱着孩子跳河,逼男方写好协议,第二天女方拿着刀对着她自己的喉咙,逼男方在协议上签名。庭审中女方坚决否认存在胁迫的情形,因男方无法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因此,作为被胁迫方,如果被逼无奈要签不平等条约,一定要保存自己被逼的证据。

3、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权利和义务对等才安全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将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很多忠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约定也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

4、限制人身权的协议无效,只能约定财产和债务

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财产协议中很容易出现和人身属性有关的内容。例如,约定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有的协议会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因为判断子女的抚养权要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因此类似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建议:财产协议中只约定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不要涉及人身权,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权。

5、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夫妻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认识不清,因此签协议的时候可能会把他人或公司的资产包括在内。例如,民营企业家通常都存在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他们可能会把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产、汽车作为个人资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在签协议时要先明确财产范围。

6、只约定静态财产不够,得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

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真正发挥作用可能都在离婚之时,因此签署财产协议必须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化,确保在较长的时间内都适用。在协商时不仅把已经取得的财产约定在内,还应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问题。例如约定了某套房产归男方所有,还应考虑换房后的房产归属,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益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那么房屋租金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7、借协议逃避债务不行,协议只在夫妻之间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但是如果想通过来协议逃避债务则未必能如愿。《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如果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则这个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

8、财产约定和赠与不同,若是赠与房产需要过户

财产约定和赠与都涉及夫妻之间财产的无偿转移,但是二者之间又有不同。如果是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将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不动产的,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都是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如果属于将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应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而不是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

9、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不同,后者离婚登记才生效

夫妻之间还有一类常见的协议叫离婚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的区别在于财产约定只要双方签署即生效,但离婚协议需在夫妻双方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才生效。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未办离婚手续的,则离婚协议并不生效。

因此,如果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并未考虑马上离婚,建议签署财产约定而不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写得再完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都是白搭。

有人说“结婚不是互相凝视对方的眼睛,而是互相凝视共同的目标。”签一纸协议,卸一身负担,对很多家庭来说反而是好事。但是,一定要避开协议的9大雷区,这样既能深情地凝视对方的双眼,又能安心地一起望向诗和远方。

【公证普法】夫妻之间签的忠诚协议、财产约定,到底有没有用?

公证员在日常咨询中发现,夫妻之间经常自行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这两种协议,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有自己的判断:有人认为签了就不能反悔,有人认为闹着玩签的怎么可以当真。那么到底如何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些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到底有没有用?

01

夫妻忠诚协议

钟先生与陈女士婚内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有用吗?

公证员说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忠诚协议做出明确规定,仅《民法典》第1043条通过倡导性、宣誓性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内容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对于忠诚协议有三个要点要明确>>

01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不履行忠诚义务是不能诉讼的。

02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当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时,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但一般不宜超出合理范围,或者超出一般离婚可分割财产范围去剥夺对方合法财产(比如约定“净身出户”等条款内容)。

03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司法观点来看,这类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即除非对方愿意按协议约定履行,否则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02

夫妻财产约定

蔡先生、高女士已经结婚,蔡先生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后由于该房拆迁得一笔拆迁款,高女士的父母在其婚后也将一笔大额存款给了女儿,现蔡先生与高女士购买了两处房产,分别登记自己名下,由于两处房产的价值不同,二人担心将来发生纠纷,就想写个协议就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可是怎么写才能有用呢?

公证员说

要点一:《民法典》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从法律层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就上述案例来说,蔡先生、高女士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对两处登记自己名下的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那么已经协议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房产,则不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两人不会书写协议,可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为其草拟。

要点二: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可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比如将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有,这种情况下对协议进行公证的优势在于经过公证的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公证书出具后,除非双方合意,否则不能就已经生效的相关条款主张撤销。

要点三:当事人不宜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写入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内容,否则因为签署协议时没有离婚合意,更没有离婚登记和协议备案,协议视为未生效,在将来一旦出现离婚的情形,任意一方完全可以反悔,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以财产归属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最好先向公证员咨询,再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在向双方详细告知后起草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财产约定,以防止之后因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具有无效情形等问题导致协议内容既无法履行、也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协议有效吗?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生活中,因对夫妻财产约定不了解,导致约定轻率、约定不明确、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后反悔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日益增多。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典型案例的线上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件,并提示大家要谨慎对待夫妻财产约定,最好采取书面形式,财产约定所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与善良风俗;因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物权变动效力,最好及时进行权属登记,否则约定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

离婚约定房产归属事后反悔想要撤回

刘某(女方)与杨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6年6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同意将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轿车一辆及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女方婚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200万元。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女方向男方支付现金100万元,之后不再同意支付,并向男方送达一份撤销赠与通知,认为女方是因受男方胁迫、欺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且《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将婚前名下房屋归男方所有的条款属于夫妻财产赠与,女方依法行使撤销权。

对此,男方杨某并不接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支付尚欠的款项100万元,并将朝阳区的房屋过户给男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系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意见。涉案《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婚姻、财产等事项进行了整体处置,也即房产归属条款和夫妻感情、金钱给付等条款是一个整体,而并非由女方一方单方负担义务,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本质特征。

对于女方主张男方闯入其母亲家中胁迫、欺诈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意见,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令女方刘某应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义务,向男方杨某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庭后进一步解释称,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的,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往往还包含夫妻感情及子女扶养等因素,并非由夫妻一方单方负担义务,不属于赠与,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离婚分割股权各半股东欲购依法确权

随着经济发展,夫妻参股经营企业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一旦双方诉求离婚,财产分割往往更为复杂。祁某一和金某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对于祁某一持有的恒丰达公司20%的股权,双方共同持有,各占一半。

2016年10月2日,祁某一去世。事后,金某以祁某一的继承人为被告(祁某一的现任妻子秦某、父亲祁某、母亲徐某、儿子祁某某)、恒丰达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要求确认祁某一持有的恒丰达公司20%股份中的一半即10%归其所有。

金某称,恒丰达公司是其与祁某一结婚时成立,并就公司股份协商各占一半,金某占有10%。同时,金某提交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显示其与祁某一离婚后,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分7次向时任恒丰达公司董事长的祁某一名下账户转账112万元,以此证明金某实际参与了恒丰达公司的经营。

恒丰达公司提交2015年6月8日恒丰达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3份,分别有3位股东签字和恒丰达公司盖章,内容均载明,对于金某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部分,由其他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出资10万元购买,但从补偿角度考虑,各股东均愿意给予一定补偿,商定转让价格共计30万元。

对于该股东会决议价格,金某不认可,表示10%股权价值10万元是2006年的价值,但诉讼时已是2018年,并且公司发展顺利。

诉讼中,金某申请对恒丰达公司10%的股份在2018年6月21日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因恒丰达公司一直未提供相关材料,评估机构暂时无法对申请事项予以评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祁某一与金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恒丰达公司的股份约定了共同持有各占一半,现各方就转让价格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各方主张的股权价值评估时点亦存在差异,在恒丰达公司表示同意配合工作的情况下,法院对金某提出的审计和评估申请予以准许。但在审计和评估过程中,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均因恒丰达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而终止工作,并向法院退案。恒丰达公司不履行配合义务,未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导致鉴定工作不能完成。因股权价值无法确定,进而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法院认定恒丰达公司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故应视为恒丰达公司及其股东同意转让,金某可以成为恒丰达公司的股东。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祁某一名下的恒丰达公司股份的20%中的一半即10%归金某所有。

婚前约定产权比例离婚欲悔不予支持

2014年11月,马某(男方)与于某(女方)签订了《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屋系由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女方名义购买,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双方共同所有,婚后为夫妻共有财产。该协议同时约定,此次购房中,女方出资27万元,男方出资34万余元用作首付款和定金,无论婚前、婚后,双方共同承担商业贷款136万元。补充条款还约定,男方向女方承诺,婚后其名下单独购置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一套房屋与女方共有,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后,将女方联合进行署名,婚后双方各占房屋产权的50%,对该房产有共同使用及处分权。

马某与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双方的感情日渐生疏,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同时,马某认为当初将山东房屋的50%份额系其赠与于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撤销赠与,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的有关财产安排的协议,婚后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夫妻双方约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双方共有的,对其性质应当结合协议的上下文综合予以考量,如协议还涉及其他财产安排的,则各财产安排彼此之间具有关联性,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书》同时约定了北京和山东两处房屋的购买及权属情况,彼此具有相关性,不能割裂。从公平原则的角度予以考量,位于北京的房屋系女方婚前购买,婚后完成产权登记,但双方仍约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充分考虑了男方的出资份额,其享受了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权益。如剥夺女方关于山东房屋的财产权益,显失公允。因此,男方认为山东房屋50%的产权系其对女方的赠与并要求撤销赠与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均认可位于山东的房屋现值为60万元,故法院判定此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折价款30万元。

关于位于北京的房屋的分割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婚前出资、婚后还贷情况、剩余贷款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房屋价值等因素,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该房屋应归于某所有,剩余贷款由于某偿还,于某支付马某折价款133万余元。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治微评

□ 胡勇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本意是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过程中纠纷。然而,由于约定时草率行事或者欠缺法律知识,许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够明确具体,一旦劳燕分飞,反而容易造成矛盾冲突。

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时,应当平等协商,做到字斟句酌,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约定的越明确越具体越好。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向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尤其是财产数量较多而且构成复杂的家庭,夫妻在财产约定时应当尽量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以免将来各执一词,发生分歧。

同时,面临离婚的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诚实守信,按照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执行,不应当为了多分财产而故意曲解约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由财产约定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综合分析财产约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公平合理作出判决。

当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在高位运行。希望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们能够珍惜姻缘、和睦相处,即使分手,在财产分割时也能互谅互让、好聚好散。

《法制日报·社区版》

编辑:席锋宇 常煜 岳铼

◆◆往期推荐 ◆◆

◆疫情下,北京封闭社区影像记录

◆用垃圾车送肉,恶心了谁?| 这注定是一场必胜的战“疫” ?

◆疫期“3·15”:打打打打打打打打打打|这注定是一场必胜的战“疫”?

◆发现战“疫”干警最美面孔

◆吃退烧药登机犯了什么法?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生活中,因对夫妻财产约定不了解,导致约定轻率、约定不明确、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后反悔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日益增多。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典型案例的线上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件,并提示大家要谨慎对待夫妻财产约定,最好采取书面形式,财产约定所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与善良风俗;因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物权变动效力,最好及时进行权属登记,否则约定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

离婚约定房产归属事后反悔想要撤回

刘某(女方)与杨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6年6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同意将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轿车一辆及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女方婚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200万元。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女方向男方支付现金100万元,之后不再同意支付,并向男方送达一份撤销赠与通知,认为女方是因受男方胁迫、欺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且《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将婚前名下房屋归男方所有的条款属于夫妻财产赠与,女方依法行使撤销权。

对此,男方杨某并不接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支付尚欠的款项100万元,并将朝阳区的房屋过户给男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系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意见。涉案《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婚姻、财产等事项进行了整体处置,也即房产归属条款和夫妻感情、金钱给付等条款是一个整体,而并非由女方一方单方负担义务,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本质特征。

对于女方主张男方闯入其母亲家中胁迫、欺诈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意见,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令女方刘某应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义务,向男方杨某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庭后进一步解释称,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的,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往往还包含夫妻感情及子女扶养等因素,并非由夫妻一方单方负担义务,不属于赠与,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离婚分割股权各半股东欲购依法确权

随着经济发展,夫妻参股经营企业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一旦双方诉求离婚,财产分割往往更为复杂。祁某一和金某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对于祁某一持有的恒丰达公司20%的股权,双方共同持有,各占一半。

2016年10月2日,祁某一去世。事后,金某以祁某一的继承人为被告(祁某一的现任妻子秦某、父亲祁某、母亲徐某、儿子祁某某)、恒丰达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要求确认祁某一持有的恒丰达公司20%股份中的一半即10%归其所有。

金某称,恒丰达公司是其与祁某一结婚时成立,并就公司股份协商各占一半,金某占有10%。同时,金某提交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显示其与祁某一离婚后,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分7次向时任恒丰达公司董事长的祁某一名下账户转账112万元,以此证明金某实际参与了恒丰达公司的经营。

恒丰达公司提交2015年6月8日恒丰达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3份,分别有3位股东签字和恒丰达公司盖章,内容均载明,对于金某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部分,由其他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出资10万元购买,但从补偿角度考虑,各股东均愿意给予一定补偿,商定转让价格共计30万元。

对于该股东会决议价格,金某不认可,表示10%股权价值10万元是2006年的价值,但诉讼时已是2018年,并且公司发展顺利。

诉讼中,金某申请对恒丰达公司10%的股份在2018年6月21日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因恒丰达公司一直未提供相关材料,评估机构暂时无法对申请事项予以评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祁某一与金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恒丰达公司的股份约定了共同持有各占一半,现各方就转让价格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各方主张的股权价值评估时点亦存在差异,在恒丰达公司表示同意配合工作的情况下,法院对金某提出的审计和评估申请予以准许。但在审计和评估过程中,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均因恒丰达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而终止工作,并向法院退案。恒丰达公司不履行配合义务,未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导致鉴定工作不能完成。因股权价值无法确定,进而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法院认定恒丰达公司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故应视为恒丰达公司及其股东同意转让,金某可以成为恒丰达公司的股东。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祁某一名下的恒丰达公司股份的20%中的一半即10%归金某所有。

婚前约定产权比例离婚欲悔不予支持

2014年11月,马某(男方)与于某(女方)签订了《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屋系由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女方名义购买,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双方共同所有,婚后为夫妻共有财产。该协议同时约定,此次购房中,女方出资27万元,男方出资34万余元用作首付款和定金,无论婚前、婚后,双方共同承担商业贷款136万元。补充条款还约定,男方向女方承诺,婚后其名下单独购置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一套房屋与女方共有,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后,将女方联合进行署名,婚后双方各占房屋产权的50%,对该房产有共同使用及处分权。

马某与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双方的感情日渐生疏,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同时,马某认为当初将山东房屋的50%份额系其赠与于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撤销赠与,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的有关财产安排的协议,婚后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夫妻双方约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双方共有的,对其性质应当结合协议的上下文综合予以考量,如协议还涉及其他财产安排的,则各财产安排彼此之间具有关联性,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书》同时约定了北京和山东两处房屋的购买及权属情况,彼此具有相关性,不能割裂。从公平原则的角度予以考量,位于北京的房屋系女方婚前购买,婚后完成产权登记,但双方仍约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充分考虑了男方的出资份额,其享受了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权益。如剥夺女方关于山东房屋的财产权益,显失公允。因此,男方认为山东房屋50%的产权系其对女方的赠与并要求撤销赠与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均认可位于山东的房屋现值为60万元,故法院判定此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折价款30万元。

关于位于北京的房屋的分割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婚前出资、婚后还贷情况、剩余贷款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房屋价值等因素,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该房屋应归于某所有,剩余贷款由于某偿还,于某支付马某折价款133万余元。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治微评

□ 胡勇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本意是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过程中纠纷。然而,由于约定时草率行事或者欠缺法律知识,许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够明确具体,一旦劳燕分飞,反而容易造成矛盾冲突。

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时,应当平等协商,做到字斟句酌,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约定的越明确越具体越好。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向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尤其是财产数量较多而且构成复杂的家庭,夫妻在财产约定时应当尽量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以免将来各执一词,发生分歧。

同时,面临离婚的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诚实守信,按照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执行,不应当为了多分财产而故意曲解约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由财产约定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综合分析财产约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公平合理作出判决。

当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在高位运行。希望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们能够珍惜姻缘、和睦相处,即使分手,在财产分割时也能互谅互让、好聚好散。

《法制日报·社区版》

编辑:席锋宇 常煜 岳铼

◆◆往期推荐 ◆◆

◆疫情下,北京封闭社区影像记录

◆用垃圾车送肉,恶心了谁?| 这注定是一场必胜的战“疫” ?

◆疫期“3·15”:打打打打打打打打打打|这注定是一场必胜的战“疫”?

◆发现战“疫”干警最美面孔

◆吃退烧药登机犯了什么法?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