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一方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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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夫妻婚后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在婚前买房的人想必都会关注这个问题。
在中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买的房子是否也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进行讨论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夫妻财产的概念。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该期间已有的财产,不论是谁单方面获得和耗费的财产,夫妻之间均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在夫妻的婚姻存续期间,不管是谁买的房子、车子还是家电等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婚姻法中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所包括的范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 以劳力、财产增值的财产所得;2. 遗产和赠与财产;3. 赔偿金;4. 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但是,婚前买的房子不属于这个范畴。换句话说,如果某一方在婚前买了房子,那么房子的所有权和房产证上的信息,也就是产权人,都只属于这个人。
这样的话,在离婚时,离婚双方不能平分这个房子。这样看来,婚前买的房子似乎就不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这个婚前买房的人在婚姻期间,另外一个人做出了贡献,比如说出了一部分钱做了首付,或者另一个人在这个房子里付出了很多劳动,那么这个婚前买房的人应该支付相应的贡献,从而把这个房子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的房子进行了一些装修和改建,增加了一些财产价值,这个增加的部分也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在婚姻法的规范下,婚前买的房子并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另一个夫妻一方做出了贡献,或者在婚姻期间进行了装修和改建等。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房子、车子、家电等等都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分,清晰地划分财产归属也可以保障夫妻之间的关系。
婚前买房?共同财产?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的区别?你可能需要了解下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方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婚姻被认定为无效,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子又该归谁呢?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03 无效婚姻解除后男方购房,女方以介绍购房为由要求分割房产是否合理
沈先生
我前妻是因为我没钱,和别的男人跑了,老家很多人都知道这件事,我在老家实在待不下去,就到上海来投奔一个远房亲戚。亲戚人还不错,帮我找了一份快递的工作。刚开始不认路,我没少跑冤枉路,钱挣得也少。后来做熟了,慢慢就好了,收入也高了。再后来,我就自己出来做了小老板,挣了些钱。这期间,我认识了一个老乡,我叫她小兰吧。据她说,她也是老公外面有人了,才离的婚;她也是在老家待不下去,而来到上海打拼。这样,我们这同病相怜的两个人走到了一起。一年后,我们一起回了老家,领了结婚证。结婚时,我手里存了一些钱,老家的房子也让我卖了,我打算在上海郊区买套房子。好的房子我买不起,经小兰介绍,我打算买一套动迁房,这个上家也和小兰认识的,我们就和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办手续期间,因为上家的原因,房子没办法过户,他就把房款退回给我了。之后,我就怕了,觉得买这种房子有风险,一直看,也没有看中的,再加上工作忙,买房子的事就耽搁下来了。
后来,我无意间发现,小兰和我的一个客户搞不清楚,有一次还被我逮到了。这时我才发现,小兰在和我结婚的时候,其实和前夫还没有离婚。于是,我就去了法院,要求确认我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法院支持我的要求,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这件事过去没多久,原来那个上家来找到我,说他的房子现在可以拿出来卖了,这次和上次不一样,他们有了产证,我付了钱就可以过户。这样我和上家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产权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小兰知道后,冲到我家里来,说这个房子是我们结婚后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也有一半,要我给她一半的钱。请问律师,小兰说的有道理吗?我要给她分一半的钱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和小兰的婚姻已经法院认为定为无效婚姻,你们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通常是按共同共有处理了。
对于这套房屋的分割问题,就要看这套房屋出资和购买的情况。可以确定的是这套房屋的购买是发生在你们婚姻被确认无效之后,但你未明确这套房屋的购房资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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