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离婚可以分到财产吗,现在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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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出轨一方还能分财产吗(夫妻双方出轨离婚后一方能分到多少钱)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为什么男人出轨,在离婚时照样可以分到财产?
昨晚翻看朋友圈,看到一条这样的消息:
“终于把离了,一身轻松且痛快,但仍有不甘。为什么那个渣男明明出轨在前,却还能分走一半的财产!”
后面跟了一些留言,有一条是这样写的:
“出轨了,不就应该净身出户吗?难道法律不是这么写的?”
你是不是也是这样认为?
事实上,法律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
关于离婚分割财产,《民法典》写的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交给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于出轨的人,并不会直接判决他净身出户。
之前看过一个比较直白的帖子:婚姻只不过是一场交易,要么得到感情,要么得到钱财。既然情没了,那就拿钱来。
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这算是一种很现实的婚姻观。
在这种婚姻观念的驱动下,一种叫“净身出户协议”的东西曾经风靡一时。直到现在,仍然时常有人问我,这种协议有没有效。
所谓净身出户协议,无非就是夫妻双方做个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在离婚时,不能拿走任何财产。
这种协议确实帮助过不少被伤害的人拿到了不菲的财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协议也就跌下了“神坛”。
因为它有一个致命的逻辑漏洞。
这个漏洞就藏在这句话里面——如果你出轨,离婚时你要净身出户。
这句话本质上是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离婚协议的性质。而离婚协议,是在离婚后才生效的。所以,实际上,这句话纵然在“净身出户协议”里面写了下来,但它并没有生效。
出轨方只要脸皮够厚,道德底线够低,完全可以反悔。事实上,法院案例库中也有很多判决净身出户协议无效的案例。
因此,一纸净身出户协议已经无法保障对婚姻忠诚的人的利益。
可是,每一个善待婚姻的人都应该有一个安稳的结局,这是法律所追求的。
所以,《民法典》告诉我们,尽管法律无法阻止出轨的人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但是,他必须对忠于婚姻的一方做出赔偿。
因为,背叛所付出的代价要远高于忠诚,这样的人间才值得来一趟。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杭州婚姻律师:对方出轨离婚我可以多分一些财产吗?
有对方出轨证据能不能在离婚时多分财产,首先需要确定对方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所说的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如何认定对方是否重婚、是否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法律实务中的认定难点。
所以,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建议在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来证明老公有婚外情并且属于婚姻过错行为,证明老公具有婚外情的情况,来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行为。
李晓娟律师建议您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收集证据:
1、男方承认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牵手拥抱、进出房间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公共场合的照片、视频可以委托靠谱的调查公司收集。
3、如果有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更好,最好是拍摄录像,这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比较容易发生冲突。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法院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收集这类证据时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
收集好以上证据,会有不同使用方法,如果想在分割财产时取得更有利的分割方案,可以先选择谈判,有些证据通过谈判比在法庭上的效果好。
如果谈判不好,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影响法院对财产的判决,就回归到我们文章开头的问题,通过证据确定老公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
如果不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和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没有不同。如果法院认定为属于婚姻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在照顾无错方的原则下公平分割财产。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即便照顾无过错方,力度也不会很大。这也是前面所说有出轨证据能通过谈判解决就谈判解决。
因夫妻一方出轨导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最大化。
夫妻分居近30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法院判了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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