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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婚后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结婚以后准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2024-01-03 00:20:3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结婚就离婚了,财产分割会不会有问题呢(结婚不久离婚怎么分割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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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就离婚了,财产分割会不会有问题呢(结婚不久离婚怎么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财产离婚一定会平分?2018婚姻法规定:这6类财产离婚不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我们都知道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离婚不分割,但婚后的财产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财产离婚都会被分割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6种财产,即使是婚后财产,也归一方所有,离婚不分割。

一、夫妻双方约定优先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所以,即使是婚后财产,夫妻之前也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形式确认财产的归属,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即使双方离婚,也不会被分割。

(但这里一定要注意,需要有书面约定哦!)

二、医疗费、残疾人补助等

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或者是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根据《婚姻法》18条,也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赠与一方的财产

一般来说,婚后通过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或者赠与方明确表达财产是赠与夫妻一方的,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离婚不分割。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根据《婚姻法》18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离婚不分割。

六、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其实还有很多特殊情况下的其它财产可以算个人财产,比如以上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属于个人财产。

相信还有很多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这里还没有提到,如果遇到更复杂的情况弄不明白的,可以留言一起讨论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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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夫妻离婚“分房产”统统按3种情况处理,争也没用

在中国,房子到底意味着什么?有人说是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居所。但从过去十年国人投资房产比例的大幅增加来看,不得不承认房产在亿万国人的心中早已不止是家的避风港湾这么简单。

我们总结认为,房子除了是解决居住问题,是安居立业的基础之外,还有两大重要属性:其一、在中国,房子和教育、医疗、户籍等社会资源牢牢捆绑,而社会资源的不平衡间接推动了房价不断上涨,往往地段核心,配套完善的房子,升值空间越大,争相购买者不断。在这里房子扮演着必需品和增值品的角色;其二、过去十年被业内公认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十年”,这期间我国平均房价上涨了近2倍,投资性购房需求激增50%,不仅如此,截止到2019年底,房产资产占城镇居民家庭总资产的比例超7成,这期间房子早已是数以万计的人“造富”的重要工具。

北师大教授董藩认为,房子是家庭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房地产专家孟晓苏也直言指出,在中国房子就是家庭财富的直接体现。房价上涨不仅能化解通胀压力,更能带给大多数人财富尊严。

对于上述两位专家的言论,很多人可能听起来觉得“不中听”,但是不得不说这话直击要害。房子在我国不管是以解决居住,还是增值保值,亦或是作为金融资产的角色存在,归根结底其实都是折射出了房子作为家庭财富所带给人的 “安全感”。尤其对于女性而言,更把房子当作是婚姻的标配,更有甚者要求另一边必须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足可见房产这个“大件”商品,能够给女性所带来的安全感更强烈。毕竟以现在的房价水平来看,随便一座像样城市的一套商品房的市值也有两三百万,这可是很多人靠工资收入一辈子都无法获得的“巨额财富”。

房产证上加名字,对于女性是安全感的保障,但是对于男性而言可能就意味着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夫妻间就要分割房产,所以很多男性很排斥加名字。但现实生活中,如果男方不愿意加名字,可能就要打一辈子光棍。买了房、加了名字,也并不能作为保障夫妻双方感情的稳定器,事实上,最近5年我国结婚率不断下滑,而离婚率却不断上升。尤其是东北三省,离婚率一度超过50%,夫妻离婚争夺房产的闹剧更是不断上演,对簿公堂者更不在少数。

为什么夫妻离婚后争夺房产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认为,归根结底是房子的价值过高,基本上占据绝大多数家庭资产的近80%,而且是夫妻双方甚至是两个家庭奋斗多年的积蓄换来的,因此夫妻离婚时,房产基本上成为夫妻双方的必争之物。那么问题就来了,面对房子这类“大件”巨额财产,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到底该如何分割?

很多人只知道,现行的法规为了保护女性,离婚后财产是平均分割的,所以理所当然觉得房子也要平均分割。这其实有一定误解,因为房产也分为很多种,婚前房产、婚后房产、婚前父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前父母出首付夫妻还贷款的房产、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字、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等等,所以具体情况还要具体看待。不过大家不用担心的是,新规来了,从2021年1月1日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和房产分割进行了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2021年起,夫妻离婚“分房产”一律这样处理:统统按3种情况处理,争也没用

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概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婚前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值得一提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婚前继承的财产,虽然婚后才分割,但是婚前所得,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

按照以上原则,我们来看看房产离婚后到底该如何分割。婚前房产分为两种情况:1、婚前全款购买或者按揭购买但是婚前已经还清贷款。这就是典型的婚前个人房产,夫妻离婚后是不用分割的,婚前是谁的财产,离婚后还是谁的;

2、婚前一方付首付按揭购买的房产,但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上只有付首付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可以说非常普遍,很多男性为了结婚,凭自己的能力或者靠家里赞助,通过付三成首付按揭的形式买了房,婚后剩余的七成贷款由小夫妻双方偿还。这种情况,房子一般也会被判定为婚前财产,但是基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的事实,房产所有人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具体如何补偿,则要参考还贷金额、偿付利息还有房价涨跌等因素。这个很好理解,房子首付是婚前财产,按揭部分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可以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所以者给予另一半经济补偿,实际上就相当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第二、婚后共同财产,无明确约定,一律均等分割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中的房产也分为三种情况:

1、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一方愿意在房产证上加另一方的名字,这是婚后共同财产。而婚后加名字即意味着当事人愿意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离婚,这类房产将平均分割。如果当事人仅限于口头承诺并未加名字,仍然算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不分割;

2、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不管是全款还是按揭购买,不管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平均分割;

3、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这也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平均分割。不管是婚前全款购买还是贷款购买,愿意加另一方名字,就可看作是自愿赠与;

以上三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无明确约定,夫妻离婚后一律按照平均原则分割。当然,也会存在有约定的情况,比如以文件形式约定的婚后各自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再比如一方虽然愿意加另一方的名字,但是约定比例却不是5:5等,这种情况下,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要按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来分割。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只是口头上的约定,没有形成实际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协议,则一律按平均原则分割。

第三、其它情况

1、继承来的房产。这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房产是婚前继承的,不管是婚前分割还是婚后分割,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另一种是婚后继承的,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平均分割。当然如果婚前一方继承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房产所有者愿意在房产证上加另一方的名字,这时候该房产就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离婚后也要分割;

2、父母赠与的房子。①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离婚后不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则被认定为按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后按照购房时的出资比例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人会问,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产,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出资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要求分割,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此时,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这种情况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不属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范畴。

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可以说又详尽又明确,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婚前还是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赠与的房产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虽然看似复杂,但其实有条理且简单,都是遵循夫妻双方的购房时的出资以及后期的自愿作出的规定。这意味着,从2021年起,夫妻离婚后不用再去“争房产”了,因为离婚后的“分房产”其实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时候即使一方对于分割不满意去争去闹也是没用的。

最后我们想说,法规虽然看似无情冰冷,但其实本质上还是有人情味,是希望夫妻间的婚姻关系能够长久持续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30天,这如同是给了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机会。本意是想通过这条新规告诫世人,婚姻来之不易,不可儿戏,要且行且珍惜。夫妻相处之道贵在相互包容理解,遇事多站在对方立场考虑,如果再能不把物质金钱看得那么重,相信会有更多的夫妻关系存续。

对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新规,你有什么想说的?你觉得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新规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合乎情理?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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