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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协议吗,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对抗债权人吗

2024-01-03 00:19:0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债权人撤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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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债权人撤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明显不公平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撤销吗?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可能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大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都归属于一方所有。

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另一方能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吗?

这是笔者前两天接到的一个真实的法律咨询:

某先生离婚时将夫妻共有且仅有的一套房和一辆车都给了前妻,还承诺向前妻支付30万的补偿金,一年支付10万,分三年付清,双方已签订了离婚协议。

时隔一年,某先生因为这两年生意实在难做,经济压力太大,不想再向前妻支付每年10万元的经济补偿了,想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但不知道胜诉把握有多大。

先说结论:某先生想要撤销已生效的离婚协议,难!

一、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律依据

法律确实规定了撤销离婚协议的依据,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有身份属性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远高于普通标准,以“欺诈、胁迫”等理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把握更大。

二、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情况

笔者检索了大量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案例,成功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例寥寥无几。

以四川省为例,有关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案例共31例,其中30例判决均不支持原告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事由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仅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在(2016)川011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中以男方存在重大误解为理由,支持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后财产补偿协议。该案中,男方保留了大量与女方的通话短信记录,依靠这些证据坐实了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事实。

三、律师建议

婚姻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除了考虑纯粹的经济利益外,还要考虑子女抚养、一方是否有过错、离婚原因的等问题,掺杂着大量情感因素,一方可能做出很大让步和牺牲。

但法律上认为,离婚协议一旦签订,除非有严重的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签署离婚协议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慎重考虑,切不可冲动签字!

“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判了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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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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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

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

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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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评析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

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END

能否以不公平为由而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咨询在本律师日常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不公平为由而请求本律师为其发起诉讼,以纠正协议当中的不公平之处。比如有的当事人将家庭中最为重要的房屋给了对方。甚至还有的当事人不仅把房子给了对方,离婚后自己还要负责偿还房贷等。长此以往,当事人难免会认为协议不公平。那么对于此类问题,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决定协议离婚后,往往会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并将此类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使之连同其它内容共同在离婚登记完成时开始生效。然而,法律仅规定具备欺诈或者胁迫这两类情形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可以被撤销。并没有规定类似于经济合同可以被撤销的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于这其中的原因,在本离婚律师看来乃是因为离婚协议与单纯的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的经济合同有着重大的不同。离婚协议最主要的内容应该是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等,而非金钱价值。在离婚协议当中,财产分割仅是作为附属内容而存在的。换句话说——没有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离婚协议仍然可以成立。

正因为如此,很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方案往往掺杂着情感因素,且难以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单独审视。既然如此,假设某人在离婚后以对方所分得的财产总价值比自己多100万元,显失公平为由而请求撤销的话,法律肯定是不会支持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建议大家在达成离婚协议时要考虑清楚,避免由于给了对方更多的财产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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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决定协议离婚后,往往会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并将此类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使之连同其它内容共同在离婚登记完成时开始生效。然而,法律仅规定具备欺诈或者胁迫这两类情形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可以被撤销。并没有规定类似于经济合同可以被撤销的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于这其中的原因,在本离婚律师看来乃是因为离婚协议与单纯的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的经济合同有着重大的不同。离婚协议最主要的内容应该是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等,而非金钱价值。在离婚协议当中,财产分割仅是作为附属内容而存在的。换句话说——没有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离婚协议仍然可以成立。

正因为如此,很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方案往往掺杂着情感因素,且难以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单独审视。既然如此,假设某人在离婚后以对方所分得的财产总价值比自己多100万元,显失公平为由而请求撤销的话,法律肯定是不会支持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建议大家在达成离婚协议时要考虑清楚,避免由于给了对方更多的财产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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