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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他人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出资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1-03 00:11:0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后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婚后共同出资的房子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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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婚后共同出资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现代社会,人们的婚姻观念越来越开明,当然,随之而来的是年轻人离婚率在近年来的居高不下。人们一般认为离婚后共有财产应该平均分配的原则,但是对婚后房产的具体分配原则不太清楚。那么,夫妻刚结婚后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网友咨询:

我结婚6年了,有个5岁的女儿,去年和老婆两人按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是两人凑的,两人共同还贷,当时考虑婚后买房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证上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由于《婚姻法》的最新解释三的出台,我妻子现在有点担心,若以后有什么变故,离婚了,房子应该如何分配,是我们两人共有的,还是按房产证上我一个人的?

房产证正在办理中,已经没有办法改所有人了,等房产证下来后还能改房产证的所有人吗?

徐永平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最新解释,房子的首付和按揭贷款是你们夫妻共同承担的,房产证登记的是你的名字,仍然是你们的共同财产。若离婚了当然平分,你要拥有房屋,必须补偿妻子的损失。

徐永平律师解析:

婚后一方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的情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徐永平律师补充:

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况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婚姻登记之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办理按揭手续,结婚以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该房产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所有。在离婚时,应依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产一半市场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此种情况的前提是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婚后个人所得为夫妻共同所有,此时办理婚姻登记以后无论是用一方收入或是双方收入购买房屋,都相当于是夫妻共有财产购买,当然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离婚时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3、婚后接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这种情况的适用前提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指明该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此时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的遗赠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离婚时仍然按夫妻共同所有分配。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书上虽然只登记了一方名字,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5、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结婚以后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离婚时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后,我自己出钱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安全感要自己给!

我出钱!

我买房!

不写老公名字!

卖房子需要他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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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请问婚后想买第二套房,老公不愿意出钱,女方自己出钱买,写自己的名字。那这套房算共同财产吗?以后卖房要夫妻双方同意吗?

A1:

你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意,需向当地房管部门核实。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女方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房屋也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倘若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卖房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建议你向当地房管部门核实。因为各地具体操作方式不一,部分地区只需要产权登记方办理,有的地区则是需要夫妻签字同意。

Q2

我老公为别人装修时不慎摔伤,造成手腕骨折。房主付了医药费后不再承担其它责任。我们可以问他讨要营养费和误工费吗?他不给的话又该向谁反映呢?这属于工伤吗?

A2:

你好!如果双方属于劳务合同,房主对于你老公受伤有过错的,则需要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反之,房主无需承担。如果房主有责任又不愿意承担的,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临时聘请装修工人进行家庭装修,不属于工伤。

一般情况下,房主临时聘请装修工人从事室内家装工作,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

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如果你丈夫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除非房东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你丈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主对于你老公摔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个人装修是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工作是以劳务还是以完成劳动成果为标的,工作是具有独立性还是依附性,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如果构成劳务合同,则你可要求屋主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等。

Q3

我表妹结婚三年,生育一个男孩刚两个月。现因感情不和与男方两地分居,自己带养小孩,正在哺乳期无经济

A3:

你好,你的表妹在哪里起诉,要根据双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判断。如要诉讼离婚,可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同时提交起诉状、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明、子女身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离婚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男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或者你表妹夫妻均属于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则应当在陕西省某地的基层法院立案。如果双方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某地,男方离开河南超过一年,则你的表妹可以到河南某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

Q4

你好!我们家找了一个司机帮我们拉沙土,就是多少钱一车的那种。然后沙土拉好钱也付给他了,他回去的路上出事故翻车了!我想问一下老师这种情况我们有责任吗?

A4:

你好!一般情况下,你们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你的陈述,你们找这名司机拉沙土,你们和司机之间可能构成雇佣关系或者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属于雇佣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司机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根据你的描述,司机是拉完沙付完钱,在返回途中发生的事故。此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发生交通事故与合同履行没有直接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归责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你们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由谁承担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并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如果是司机自身的原因,比如疏忽大意等造成的事故,则无法归责他人。如果是由于其他肇事者的责任,则由其他责任方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

Q5

亲戚A想作为介绍人,介绍怀孕女性到香港检查未出生婴儿性别,这个介绍人这样做是否违法呢?我觉得违法,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希望能帮忙我解答一下,提供具体的法律,好阻止亲戚误入歧途。感谢!

A5:

你好,介绍他人到香港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虽然该规定在香港不适用,但是如果你的亲戚介绍他人去香港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被介绍人是内地人,该介绍行为是在内地实施,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被发现或者被举报则很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广东广州)

安全感不是无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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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通常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后买房的,房产都是认定为夫妻共有。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夫妻就财产作出了约定,而在结婚之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并且也是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买的房屋就会属于其个人财产。

一、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购买的房产资金

1、属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属其中一方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买房需要注意什么

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买房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二)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 (三)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三)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四)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结婚之后一方出资买房,此时出资可能是用其个人的财产,当然也有可能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下,若是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则这个时候一般房产都是被认定为其个人的财产,而之后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另一方也是不能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通常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后买房的,房产都是认定为夫妻共有。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夫妻就财产作出了约定,而在结婚之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并且也是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买的房屋就会属于其个人财产。

一、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购买的房产资金

1、属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属其中一方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买房需要注意什么

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买房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二)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 (三)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三)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四)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结婚之后一方出资买房,此时出资可能是用其个人的财产,当然也有可能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下,若是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则这个时候一般房产都是被认定为其个人的财产,而之后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另一方也是不能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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