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商后未分割财产还能分割吗,离婚后两年对财产分割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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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未财产分割部分还可以再分吗(离婚4年后还可以起诉追讨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周某1
【查明的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3。2021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1)粤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原、被告未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判令广东省佛山市某房产及地下停车位归原告所有。
事实理由:2019年8月30日,原、被告共同购买广东省佛山市某房产及地下停车位,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该房产及车位价值为410万元左右。因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也无法就分割财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已于2021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决准予离婚,且该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现涉案房产并未在双方离婚时处理,故原告有权请求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表示对原告诉请未持异议,无证据显示涉案房产存在分割障碍,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予以支持。被告周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因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登记在原告马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某房产及地下停车位原告马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725元(原告马某已预交27250元,多预交的23525元予以退回),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 可以再行起诉分割吗
案情简介:
人各有异,因人的基因、生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千差万别,导致人的性格也呈现出多种多样。
有人性情直爽有一说一,心直口快,从不知道伪装;有人鬼话连篇,信口说出,无一句肺腑之言,不一而足。
王某便是第一种人,经历过太多的风雨,性格还是那样心中有什么就会说什么,从不知去隐瞒,二杯酒下肚之后更是朋友情深,即使为朋友两肋插刀也在所不辞。
王某与一朋友相交甚欢,多次在酒桌上推杯换盏,一来二去,你来我往后,二人感情可谓是直线上升,不是亲兄弟胜似亲兄弟。只要兄弟有难王某理所当然都会予以支援,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他替朋友陆续签字担保了近80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知王某朋友是何原因从外所借的钱无法偿还,王某便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他在单位上班的固定工资全部被法院执行,家也被债权人闹得鸡犬不宁不得安身。王某多次向他朋友要钱,他朋友总是置之不理,与之前的表现完全是判若两人。微133加75260323
为此,王某与妻子周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原本考虑到还清债务后再复合,可妻子无法忍受他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离婚后也不愿意再复合了。
离婚时,王某夫妻俩对房产、车辆都作了分割,但对他们共有的现金存款没有划分,王某为了要钱还贷,再次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分割他们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存款。
问题焦点:
离婚后,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在离婚时还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剖析:
家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睦夫妻恩爱才能构建美好的社会秩序。
为人处事,帮助朋友也得有个度不能无止境,毫无底线,因为首先你要帮助的人确实是值得帮助的人,另外对自己也要量力而行。
本案中王某是好心,更是一个重感情的好兄弟,可有时也要分情况,他的朋友并不是因为无法生活或身患重症才需要钱,而是为了做生意,这种情况下作为兄弟是可以帮,但要注意下分寸,不能为了对方生意而让自己陷入倾家荡产的重大风险中。
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换位思考也能理解周女士的所作所为。不管王某做得如何但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应该按规定进行分割处理。
他们在离婚时没有对其共同财产现金存款进行分割,所以,这部分钱财还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所有者之一的王某有权对该钱财进行分割。
若妻子周女士不同意分割,则王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他们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
【导语】男女双方离婚了,但是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相关的案件,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2013年10月,郑某与林某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郑某生活,女儿随林某生活,仅有的一套房产归林某所有,郑某在某贸易公司的股权归郑某所有,银行存款每人分得20万元。
2015年5月,林某听朋友说,郑某在郊区还有一套房产。经过查询得知,郑某在2012年8月与哥哥共同购买了一间商铺,一直由郑某的哥哥打理并出租,于2014年6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两兄弟名下。
2015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请问:林某有权要求分割该商铺吗?
【杨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未处理财产,一方在发现该财产后,有权要求重新分割。我国《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在当事人遗漏、转移或隐瞒财产时,提供法律所赋予的救济途径。
本案中,郑某与林某签订离婚协议时,郑某隐瞒了购买商铺的事实,郑某对商铺拥有的部分产权,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有权依法分割郑某拥有的产权。
因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商铺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杨律师提示与建议】
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财产分割事项呢?建议如下:
(1)离婚协议中列明财产清单,如房产的具体位置、车辆的型号等,明确已分割财产的范围。
(2)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尚有未分割财产的,要及时主张权利,在发现财产之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导语】男女双方离婚了,但是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相关的案件,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2013年10月,郑某与林某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郑某生活,女儿随林某生活,仅有的一套房产归林某所有,郑某在某贸易公司的股权归郑某所有,银行存款每人分得20万元。
2015年5月,林某听朋友说,郑某在郊区还有一套房产。经过查询得知,郑某在2012年8月与哥哥共同购买了一间商铺,一直由郑某的哥哥打理并出租,于2014年6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两兄弟名下。
2015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请问:林某有权要求分割该商铺吗?
【杨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未处理财产,一方在发现该财产后,有权要求重新分割。我国《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在当事人遗漏、转移或隐瞒财产时,提供法律所赋予的救济途径。
本案中,郑某与林某签订离婚协议时,郑某隐瞒了购买商铺的事实,郑某对商铺拥有的部分产权,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有权依法分割郑某拥有的产权。
因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商铺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杨律师提示与建议】
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财产分割事项呢?建议如下:
(1)离婚协议中列明财产清单,如房产的具体位置、车辆的型号等,明确已分割财产的范围。
(2)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尚有未分割财产的,要及时主张权利,在发现财产之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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